酒後駕駛追尾前車 承擔全責還要追刑

2019年05月27日23時30分許,龐某宇醉酒駕駛陝D號牌輕型廂式貨車沿彩虹一路由南向北向行駛至與人民西路十字時,與同向行駛的吳某楊駕駛的陝D號牌小型普通客車追尾(車載高某),致兩車受損,高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

酒後駕駛追尾前車 承擔全責還要追刑

▲吳某楊駕駛的車輛

酒後駕駛追尾前車 承擔全責還要追刑

▲龐某宇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

酒後駕駛追尾前車 承擔全責還要追刑

▲龐某宇駕駛的車輛


龐某宇酒後駕駛機動車且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和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定,龐某宇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其醉酒駕車的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吳某楊無責任。
交警提示:酒後駕駛成本高,切莫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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