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男子緩刑期間救了一對落水母女,法院:減刑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汪子芳通訊員 溫萱

4月8日上午,溫州首例社區矯正人員減刑案件依法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判決黃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縮減其緩刑考驗期一年。

溫州男子緩刑期間救了一對落水母女,法院:減刑

黃某今年49歲,是溫州市洞頭區人,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於2017年8月5日被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間自2017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止,由溫州市洞頭區司法局對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2018年8月10日,正處社區矯正期間的黃某在溫州龍灣區務工。當天早上他和同事葉某吃完早餐,經過龍灣區瑤溪街道永勝村時,聽到有人大聲呼救,隨後看見一對母女不慎落水,於是二人一起跳入河中救起了這對母女。

在確認母女倆平安無事後,二人就悄悄離開現場。

第二天一早,被救女孩的父親找到了黃某等二人,一家子為了感謝他們,還將印有“見義勇為恩重如山”的錦旗送到了他們手中。

事發半個多月以後,在洞頭大門司法所工作人員定期走訪過程中才瞭解到黃某救人的事蹟。

法庭上,執行機關溫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員宣讀了減刑建議書,並提供了龍灣區見義勇為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給黃某的見義勇為榮譽證書及對黃某的月度考核表等證據,認為黃某平時服從社區矯正管理,本次見義勇為屬於重大立功行為。

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發表檢察意見,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重大立功,支持執行機關提請依法減刑建議。

合議庭在休庭後,對該案進行合議,並作出了當庭宣判。

合議庭認為,黃某在緩刑考驗期間,見義勇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在法院公示期間沒有收到異議及反對意見。依照法律法規作出如下裁定:對罪犯黃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縮減其緩刑考驗期一年。

據瞭解,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以來,溫州首例社區矯正人員減刑案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