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非銀新辦法 消費金融公司註冊資本應在3億以上

1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在官網發佈了《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就非銀機構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的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


據悉,此次《辦法》共計7章203條,本次修訂重點圍繞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非銀機構股權管理,強化與有關政策的配套銜接;二是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工作要求,精簡審批事項,優化許可條件及程序;三是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解決監管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該《辦法》所涉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辦法》還強調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並應滿足《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財經網注意到,此次徵求意見稿對消費金融公司的設立提出了更為詳細也更為嚴苛的標準。


根據此次《辦法》中第五節的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設立的相關要求,消費金融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且註冊資本必須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此外,《辦法》中還提到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值得一提的是,監管還按照主要出資人不同進行具體要求。其中,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10點要求。


而針對非金融機構作為主要出資人,則要求相關企業應當具備最近1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財務狀況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等多項條件。


此外,此次銀保監會還強調消費金融公司設立應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辦法》中要求,籌建消費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申請,由省級派出機構受理並初步審查、銀保監會審查並決定。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未能按期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保監會和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在開業方面,消費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申請,由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審查並決定。省級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書面決定,並抄報銀保監會。如果出現延期,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省級派出機構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據財經網瞭解,中國從2010年開始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工作。與此同時,國內首批3家消費金融公司於1月6日獲得中國銀監會同意籌建的批覆,首批獲批的消費金融公司發起人分別為中國銀行、北京銀行和成都銀行,這3家公司將分別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試點。


2013年11月,原銀監會修訂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並新增瀋陽、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漢、廣州、重慶、西安、青島等10個城市參與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工作。


就在前不久,銀保監會官網發佈關於籌建北京陽光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覆,同意光大銀行在北京市籌建北京陽光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而它將成為我國第25家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同時也是繼北銀消費金融、中信消費金融之後北京第三家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打破了目前一省市最多兩家消費金融公司的固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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