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日本中小企業政策的經驗與啟示(下)

二、主要特點

  日本中小企業政策執行機構組織體系有幾個明顯的特點:國家主導、體系完備、公益為主、多元合作、有效激勵、法律保障。

  其一,國家主導。日本的地方政府、非營利組織都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經營諮詢、技術進步、人才培訓等支援。但是,那些必須由全國統籌、對中小企業發展起決定性作用、需要巨大資本投入並承擔較大風險的政策執行都是以國家機構為主導的,而地方政府只起輔助作用。比如,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性融資和擔保不僅需要巨大資金支撐,還須承擔重大財務風險,所以這些都由國家政策金融公庫(JFC)和日本擔保公司(CGCs),以及商工中金銀行(THE SHOKO CHUKIN BANK)來執行;到海外設立支援機構,創辦全國性的中小企業大學,其人財物投入量都很大,地方政府和民間機構很難做到,所以這些支援任務就分別由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ETRO)和中小機構來執行。眾多認定支援機構也以中小機構“萬事應支援據點”系統為核心,25000多個認定支援機構的認證、考核、延伸或取消資格都由經濟產業省中小企業廳直接領導和處理。

  其二,體系完備。日本的政策執行機構體系由25000多個“認定經營革新支援機構”實體聯合組成,體系相當完備。其中中小機構萬事支援總部及其在各都道府縣的支援中心,都道府縣政府的中小企業支援中心、各市支援中心都屬於政府支援平臺,它們一般配備10-15名諮詢專家,可接受窗口服務並派遣專家服務。大中城市的商工會議所、市町村的商工會屬於傘狀團體地區支援平臺。目前日本商工會系統的會員企業有86萬個,商工會議所會員企業有127萬個,合計213萬個,佔中小企業總數的59.3%。每個商工會和商工會議所都設有“中小企業支援中心”,配備專職“經營指導員”。福島縣石川郡平田村商工會會僅有153名會員,全村不過6000人口,但其秘書處也配備了專職經營指導員1名、經營支援員2名,各地的商會組織既提供窗口服務,也對當地中小企業巡迴指導,還與當地其它認定支援機構建立合作關係,發揮服務樞紐作用。

  通過這些平臺型支援機構可使政策執行和支援服務覆蓋所有中小企業,而企業也很容易找到適合自己的支援機構,瞭解到有關政策的信息。其它各類會計、稅務、法律、諮詢事務所以及金融機構等認證支援機構都是業內專家,分別專注於稅務、財會、勞動、金融、保險、法律、經營管理、技術開發、創業指導、人才培訓、事業承繼等各類政策的研究、利用和具體指導服務,這些專業服務可完全覆蓋企業成長的所有過程、解決企業經營中出現的所有問題。所以一些日本專家認為,2012年開始建立的“認證經營革新支援機構制度”體系非常完備,標誌著日本對中小企業支援進入“量身定製”的時代。

  其三,公益為主。日本各級政府舉辦的中小企業支援中心都是公益性機構。它們掛政府支援中心的牌子,但都指定由某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實施。如中小機構在東京都和山形縣的“萬事支援據點”實施單位分別是一般社團法人東京都信用金庫協會、財團法人山形縣企業振興公社;沖繩縣政府中小企業支援中心指定由公益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公財”)沖繩縣產業振興公社運行。在市一級,少數城市如名古屋市中小企業支援中心由市政府經濟局舉辦運行,但大多數城市都指定由某個非營利團體承擔,如札幌市、北九州市的中小企業支援中心分別由一般財團法人札幌產業振興財團、(公財)北九州產業學術推進機構運行等。商工會、商工會議所等商會組織的支援中心也是公益機構。以上這些支援機構的窗口諮詢、巡迴指導和專家服務都是免費的(如由外部聘請專家提供服務則需收費,但收費低於商業諮詢機構)。國家、都道府縣和各城市政府都對以上公益性支援機構給予相應的經費補助。如承擔沖繩縣綜合支援中心的(公財)產業振興公社2018年的各種補貼收入為9.2億日元,佔其當年全部收益的71%。山形縣酒田市商工會2017-2018年度收入總額為6026.45萬日元,其中縣補助金3220.77萬日元、市補助金689.70萬日元、全國商工會聯合會補助金213.02萬日元,合計4123.49萬日元,佔當年收入總額的68.42%。

  認定的民間事業專業支援機構則都是商業諮詢機構,但由於它獲得了國家認定,企業委託其經營革新諮詢支援項目的費用可以申請國家補貼,企業只要支付1/3,其餘2/3諮詢費用由國家補貼承擔,使中小企業的諮詢費用大為減輕。這樣就使中小企業都能享受到優質廉價的諮詢服務,並進而享受到國家的稅收優惠、低息貸款、技術進步補貼等政府扶持政策。

  其四,多元合作。

  一是政策制定機關包括經濟產業省中小企業廳、各都道府縣政府等政策制定機關與各類政策執行機構之間的合作,通過互動使政策制定機關了解中小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各種課題,使政策執行機構以及廣大中小企業充分了解政府政策的信息。

  二是加強中小機構各都道府縣“萬事支援據點”與當地商工會及商工會議所建立密切的合作關係,實行優勢互補。

  三是組織平臺型支援機構與眾多專業支援機構的合作。如中小機構在各都道府縣和縣市支援中心、商工會和商工會議所的的指導中心,以及一些金融機構舉辦的支援機構都分別與相關專業認定支援機構建立合作關係。通過合作使執行政策和對企業的支援效率得到有效提高。如兵庫縣政府於2003年以縣政府支援中心為平臺,聯合(公財)新產業創造研究機構(NIRO)、兵庫縣商工會議所、兵庫縣商工聯合會等18個支援機構以及當地金融機構建立了“一站式”中小企業支援機構網絡。這個網絡還從各支援機構的10萬多件諮詢案例中挖掘出300個值得重點支援的成長型企業,並已開始進行支援。再如東京都豐島區自治體支援中心與當地的信用金庫建立“一站式”支援中心,為本地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創業、擴大銷路、勞務、經營革新等多種諮詢服務。

  其五,競爭激勵。日本政府對認定支援機構實行優勝劣汰的競爭激勵機制。主要措施是:一是設定認定授權的時間限制。各支援機構認定的有效期為5年,可再申請延伸,但必須經由中小企業廳考核批准。如不申請則取消認定資格;二是加強考核並責令改善,如果未進行改善,則取消其認定資格;三是通過不斷擴展各類專業認定支援機構,使平臺型支援機構相互之間、平臺型和專業支援機構之間、專業機構相互之間產生優勝劣汰的競爭壓力,促使各支援機構加強內部指標考核,提高支援服務的效率和質量。如神戶市商工會議所對巡迴指導次數、窗口諮詢件數、專家諮詢件數、專家派遣數、企業合作匹配數、流動資金斡旋數、經營革新計劃制定指導數等13項指標制定了目標值、實現值,並進行評價。

  其六,法律保障。日本政策執行機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以法律為基礎的。目前日本中小企業相關法律有《中小企業基本法》1部、專門法37部,合計38部法律。在專門法中,促進中小企業經營創新和創業方面有7部;加強中小企業經營基礎的法律有13部;促進中小企業適應經濟和社會環境的變化方面有8部;促進資金供給充實自有資本方面有6部;小微企業方面有3部,中小企業行政組織法律即《中小企業廳設置法》1部。根據經濟環境的改變,日本政府適時制定新法或對舊法進行修改、合併。如2000年以來,日本已新設立《中小企業經營力強化支援法》(2012)、《小企業基本法》(2014)等9部,並對《新事業創造促進法》、《商工會及商工會議所對小規模事業單位的支援相關法律》等6部法律進行了修改。這些法律為日本中小企業支援政策的穩定和有效執行提供了法律保證。

三、幾點啟示

  日本中小企業政策執行機構體系還存在服務能力參差不齊、機構之間合作面不寬、企業對政府政策認知度有待進一步提高等問題,但總體上說是成功的,為完善我國的中小企業政策執行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第一,日本的改革表明,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落實落細必須有政策執行機構體系為組織保證。唯有這樣,才能有效提高企業對政府各個時期、各類扶持政策的認知度,才能為中小企業提供“量身定製”的專業支援服務,避免出現企業“苦對大把好文件”、“政策在我手,就等你來求”等政策難以落實的問題。

  第二,日本的融資、擔保、海外擴張、企業人才高端培訓等重大扶持政策都由國家政策執行機構直接實施,“一竿到底”。其它綜合性和專業性的支援機構也由國家直接管理和協調。我國民營中小企業數量巨大,各地經濟發展狀況極不平衡,政策落實程度差異極大,因而更需要發揮國家的主導作用。

  第三,中小企業政策執行機構必須堅持公益性。民營中小企業都迫切需要融資、諮詢和培訓,但絕大多數都因規模小、信用差而難以獲得正常貸款,或因難以支付高昂的諮詢、培訓費用而得不到諮詢和培訓服務,進而影響企業發展。堅持公益性就能使以上問題迎刃而解。其實,通過金融、會計、稅務、法律等公益性諮詢服務還能有效促進中小企業的合規經營、誠信自律,從而克服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融資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風險偏高等問題。

  第四,日本的商工會、商工會議所等按照地區設立的商會組織被中小企業稱為“最瞭解中小企業”的團體,是身邊的“家庭諮詢醫生”。我國多數地方性行業協會因會員覆蓋面小,政策執行和支援功能相對有限;而全國工商聯繫統擁有街道和鄉鎮以上商會組織2萬多個,會員覆蓋地區內所有民營企業如果能授權它們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諮詢、融資和經營管理支援等經濟性功能,將形成最廣泛的中小企業政策執行機構網絡體系,為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做出巨大貢獻。

  第五,加強立法。與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支持中小企業的立法顯得相當滯後,國家的重大中小企業政策必須有相應的立法才有落實的保證,在完善我國政策執行體系時必須切實加強相關立法,作為政策支持的法律保障。(完)


轉自 | 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 | 浦文昌

(作者系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理事、全國工商聯智庫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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