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前提是法治,在美國違法的後果很嚴重!

美國是一個崇尚自由的國家,但“自由”的含義並非是“自由自在、為所欲為”。在現實中,美國人的自由是建立在對法律的尊重與服從之上的,“法無禁止即可為”。對美國人而言,“守法”是獲得“自由”必須承擔的首要社會責任。

美國的法律法規不僅多如牛毛,而且執法非常嚴格,一般都是公事公刅,該接傳票就接傳票,該接罰單就接罰單,一切唯法是從,沒有什麼通融的餘地。比如說兩輛車在馬路上發生了碰撞,一般司機們用不著相互責怪或者吵架打罵,更不用趕緊打電話找熟人,而是走下車來互相問候,然後互相抄寫對方的社會安全號碼,等待警察來處理。這種對法律的自覺遵守經常讓去美國的外國人感到驚訝。


自由的前提是法治,在美國違法的後果很嚴重!

斑馬線

遵紀守法已經成為美國人良好的生活習慣,循著法律生活如同每天早上必須刷牙一樣自然。有時候,美國人的遵紀守法到了堪稱死心眼的程度。一位中國留學生曾如此講述自己在美國的經歷:因為寄宿在一箇中國留學生的宿舍裡,房間只有一把鑰匙,不太方便,便想配把鑰匙,可是鑰匙上刻著“不許複製”的字樣,結果沒有任何配鑰匙的人同意配。



美國人如此奉公守法,並不是因為他們自小天天上法律常識課,法律知識倒背如流,一般美國入對法律的瞭解絕不會比其他國家的人多,從另一方面說,通曉法律知識並不意味著有一定的法治信仰。

有人可能會說,這是因為美國“處罰嚴厲”所致。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但處罰嚴厲的前提是要有監管和發現手段,而無論紐約、舊金山、費城、華盛頓的街頭,道路監控攝像頭近乎絕跡,車水馬龍的州際高速公路上也很少看到攝像頭。但即使在沒有信號燈且杳無人跡之處,多數司機都能遵守規則。可見,美國人守法與法律的處罰寬嚴沒有太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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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

美國人守法,追根溯源來自於基督教文明的“契約精神”。所謂“契約”,通俗地講,就是合同。中國人習慣上把基督教的教義翻譯為《聖經》,其實它的全稱應該是《舊約全書》和《新約全書》,“約”在這裡的意思就是合約或者條約。這兩個“約”就是上帝與人類簽署的新舊兩份合同。源於基督教的“契約精神”包含兩個內容:

第一, 契約要體現人的自由意志。由於造物主賦予了人自由意志,簽署契約不應該是被動的、強迫的,而應該是自覺自願的,人有選擇締約方的自由、決定締約內容的自由和選擇締約方式的自由。

第二, 契約具有神聖性,一旦簽署,必須嚴格遵守。久而久之,契約精神不僅表現為人要遵守合同,還表現為人對規則的無條件尊重和敬畏。它形成了人們“契約神聖不可違反”的意識:無論是神與人之間的契約,還是人與人之間的契約,人都應嚴格遵守。《五月花號公約》就是早期移民到達新大陸時簽署的第一份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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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五月花號公約

啟蒙運動後,盧稜等思想家依據基督教的契約論發展出“社會契約論”,創立了公民服從法律的責任源於“自己就是立法者”的假說,這成為美國公民守法的第二個根源。“社會契約論”是指社會秩序是靠每個公民過渡自己的部分權利,制定法律、組成政府而維持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所遵守的法律是自己“同意通過的法律”。

所以,公民守法不是服從於他人的意志,而是按自己的意願行事。曾在美國遊歷的法國學者托克維克注意到,在美國不管一項法律如何叫人惱火,美國的居民都容易服從,不僅因為這項立法是大多數人的作品,而且因為這項立法也是他自己的作品。

除了契約精神之外,美國人守法還可能是因為他們認為現實社會中司法程序較為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貫徹得不錯,集中代表法律形象、與公民接觸最多的警察和法官多數是奉公守法之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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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受到法律的“公平待遇”,是“服從法律”(哪怕是敗訴和不滿意的一方)的重要前提,受到公正對待的經歷可以使更多人認可社會準則並自願履行守法的義務。

有研究認為,美國公眾判斷一個法律程序是否公正的主要依據是:

1. 在作司法決定時,公眾是否有充分的參與和表達的機會;

2. 司法程序能否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以事實為依據,所應用的規則始終如一;

3. 公眾是否受到尊重、保持尊嚴,自己的權利得到承認;

4. 執法者是否能考慮公民的需求與關心,以誠實的態度與他們交流;

簡言之,之所以有那麼多美國人願意遵守法律,是因為他們對執法者和執法機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充滿信任和信心,執法的公正就會建立一種法律文化。在這種文化中,人們會感到恪守法律是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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