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在无罪辩护律师眼中都是活的系列四》“口供”审查

《刑事案件证据在无罪辩护律师眼中都是活的系列四》——“口供”证据合法性审查:第一次“口供”竟然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权利义务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排除,采纳被告人当庭陈述

《刑事案件证据在无罪辩护律师眼中都是活的系列四》“口供”审查

我的两次无罪辩护及经最高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经历,告诉我刑事案件证据都是活的。今天说说“口供”(即被告人供述)合法性审查。

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同时规定: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应做出合理解释,否则不能采纳。

《刑事案件证据在无罪辩护律师眼中都是活的系列四》“口供”审查

我的一个判决无罪案件,其中一个有力攻击点:就是发现“口供”竟然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质证时,对法官讲请求控方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以被告人当庭陈述为准。控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成为有力转折点。

《刑事案件证据在无罪辩护律师眼中都是活的系列四》“口供”审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