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進項稅到底如何規範處理?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進項稅到底如何規範處理?

外貿企業的採購貨物專用發票是退稅憑證,認證後一定不能抵扣,那到底如何處理才算規範呢?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以進貨專用發票(國內採購貨物)和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國外採購貨物)為依據。專用發票是退稅憑證,不是抵扣憑證;如果進項稅抵扣了再申請退稅,就是“一票二用”。

2、外貿企業取得專用發票要勾選退稅,若誤勾成抵扣,需要調整為“退稅勾選”的,按以下規則處理:

(一)若應勾選為退稅的數據錯誤勾選為抵扣,但該發票尚未用於納稅申報的,應按以下規則處理:

1.已“抵扣勾選”數據尚未“申請統計”的,納稅人可以自行將用途調整為退稅:取消原勾選,再在“退稅勾選”中進行勾選。

2.“抵扣勾選”數據已經“申請統計”但尚未“確認簽名”的,納稅人應先撤銷統計,然後取消原勾選,再在“退稅勾選”中進行勾選。

3.“抵扣勾選”數據已“確認簽名”但尚未進行納稅申報的,企業應先撤銷“確認簽名”並撤銷統計,然後取消原勾選,再在“退稅勾選”中進行勾選。

(二)若應勾選為退稅的數據錯誤勾選為抵扣,且該發票已納稅申報的,應按以下規則處理:

納稅人申請將已經納稅申報的“抵扣勾選”發票調整為“退稅勾選”的,首先應將相應稅款從進項稅額中轉出。然後向主管徵稅稅務機關提出《進項稅額轉出核實函》申請。

總體來說,納稅人每張發票只能進行一次內銷轉出口業務,即一張發票從“抵扣勾選”調整為“退稅勾選”只能操作一次。

另外,既有內銷又有出口的外貿企業,採購商品取得供貨商發票時,一定讓供應商分別開具。

內外銷業務開在一張發票上麻煩很多。因為根據財稅2012年 39號通知的規定,外貿企業應單獨設賬核算出口貨物的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若購進貨物時不能確定是用於出口的,先記入出口庫存賬,用於其他用途時應從出口庫存賬轉出。而且這個轉出還需要經過稅局辦理《出口轉內銷證明》或《誤勾退稅且未申報退稅證明》,增加很多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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