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對公安立案監督需要什麼程序和手續?怎麼樣?

還有誰無知無畏


  一、採取刑事拘留監督措施期限

  檢察院3天內作出決定是否報捕(可以延長4天),送上一級檢察院偵監部門審查,偵監部門的審查期限是7天,這一共10-14天時間就是檢察機關拘留嫌疑人的時限。

  二、檢察院立案監督程序是怎樣的

  1、審查

  對屬於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線索, 應由內勤登記並填寫《刑事立案監督線索登記表》,認真全面審查;對於不屬於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線索,經科(處)長批准,轉有關部門處理。

  2、調查

  在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之前,偵查監督部門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調查方案要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檢察長批准,調查應當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條件;是否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是否立案。調查要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使用強制措施;調查要秘密進行,不暴露意圖,一般不接觸犯罪嫌疑人。

  3、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製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審查不立案理由

  4、審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在七日內公安機關沒有說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可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如現有材料證明確屬應當立案偵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接到檢察機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即主動糾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檢察院不必再發《通知立案書》 。

  5、受理被害人控告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控告申訴部門審查後,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後,偵查監督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製作《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認為公安機 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6、通知立案的標準

  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應當從嚴掌握,一般應是能夠逮捕、起訴、判刑的案件。

  7、決定通知立案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或者疑難、複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8、送達與告知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製作《通知立案 書》,送達公安機關,同時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備案。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送達《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 當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檢 察機關在審查舉報、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材料。人民檢察院 偵查監督部門在立案監督中,不得進行偵查,但可以對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所依據的有關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9、通知立案後跟蹤監督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應當依法對通知立案 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十五日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 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予 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 告同級人大常委會。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立案書》雖已立案,但未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公安機關接《通知立案書》後雖已立案,但立案後立而不查,久拖不 決的,要及時督促,必要時報告上一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由上一級檢 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督促同級公安機關糾正。符合逮捕條件的,要建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對有意阻撓查處的,要建議有關部門嚴肅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機關加大追逃力度。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機關只對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後又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認為撤銷案件不當的,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檢察院立案監監督:從立案到批捕監督,期間的時長一般為14左右。要進行的監督程序主要有審查、調查、立案後的跟蹤監督。對於公安機關的案件,在監督期間如果發現有錯誤的情況下,會通知公安機關就行糾正。


大豫觀察


你好,這裡先簡單說一下檢察院立案監督的流程,具體的法律規定內容比較枯燥複雜,放在後面。

簡單的說:被害人和他法定代理人、親屬覺得公安應該立案,有權向檢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覺得不該立案,也有權向檢察院提出。檢察院也可以主動審查公安機關的立案情況。

經過審查,覺得有必要讓公安機關說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理由的話,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理由,並對理由進行審查。

經過審查,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的理由不成立,經過檢察長批准,可以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

公安機關收到立案通知書或者撤銷案件通知書,如果有異議可以提出複議,沒有異議的應當在15日內立案或者撤案,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之後的活動進行監督。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法律進行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辦理;認為公安機關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正確的,應當製作相關法律文書,答覆控告人、申訴人。

第五百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對於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六十條

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並且告知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後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覆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後,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將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據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

第五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當事人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後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當事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尚未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答覆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書面說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不說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有關證據材料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第五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應當製作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說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送達公安機關,並且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依法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後超過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複議、提請複核也不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公安機關立案後三個月以內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工作進展情況。

第五百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複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審查。在收到要求複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後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不接受人民檢察院複議決定,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複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後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上級人民檢察院複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複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正確的,應當作出複核決定並送達下級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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