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打官司為什麼要收費?不收費可不可以?

  很多當事人可能心中有疑問,為什麼去法院打官司還收費?政府行政單位不都是公益性的?收費是否合理?實際上法院不是行政單位,其是司法機關,法定的職能是不一樣的。法院不像公安機關,群眾立案是不收費的,但是法院立案就得收費。法院打官司不收費可不可以?


去法院打官司為什麼要收費?不收費可不可以?


  一、去法院打官司為什麼要收費?

  法院的法定職責是審判,我們把法院與公安機關比一下,為什麼公安不收費法院收費?我們都知道我們報警,只要符合立案標準警察都必須立案,其保護的是公民的個人利益或者是全體公民的利益。所有公民都可能遇到警情,因此保護的是社會共同的利益。其性質也是屬於行政管理職能機關,面對所有公民,自然是由國家財政全面支持的。

  但是法院就不同,其主要職能是審判,我們不能說所有公民都會去打官司吧,畢竟打官司的只是少數人,有些人一輩子連法院都沒去過,更別提打官司。法院面對的對象是發生爭議的民事、行政糾紛的當事人,因而費用不能讓全體公民承擔。如果是不收費,那大家可想而知,有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大家都去起訴打官司,那無疑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還可能存在濫用訴訟權利。

  二、打官司可不可以不收費?

  打官司不收費的情形還真的有,但不是每個人都能夠享受這種待遇。大家可以瞭解哪些人是可以享受免費訴訟待遇的。

  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除了規定免繳的情形之外,還規定了可以減繳的情形。這是出於對訴訟當事人的人性化規定,人文關懷,確實困難的,但是想要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給予免繳或者減繳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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