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人員工傷如何認定?專家:應摒除"機械化"

 戰“疫”醫生家中猝死,該不該認定工傷?儘管中間經歷波折,最終的結果還是贏得了輿論贊譽。與此同時,相關部門也對疫情期間醫護人員的工傷認定問題出臺了特殊政策,釋放出積極信號——

工傷認定溫暖“醫者仁心”

  

醫務人員工傷如何認定?專家:應摒除

袁劍波攝

  湖北宜昌29歲麻醉科醫生在抗疫一線突發腦血管意外不幸逝世、武漢市中心醫院醫生李文亮患新冠肺炎去世、武漢市中心醫院倫理委員會成員劉勵因感染新冠肺炎離世、南京市中醫院副院長徐輝因病去世……如今,國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各地復工復產陸續按下“快進鍵”,這背後離不開“逆行者”——醫務人員的付出與犧牲。

  但對於疫情中醫務人員的工傷認定問題,記者通過梳理發現,實踐中仍存在一些爭議和認定難題,比如抗疫期間醫生在家猝死算不算工傷等。“工傷認定要堅持‘三工’,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作原因。”近日,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李雄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特殊時期,認定工傷應重點關注工作原因,對規定的理解不應過於機械化,以體現對醫務人員這一特殊群體的關照。

  戰“疫”醫生家中猝死 引發工傷認定爭議

  疫情防控期間,“醫生在家猝死未認定工傷決定被撤銷”一事,曾在網上引發熱議。作為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鎮衛生院的一名醫生,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劉文雄迅速投身到這場全民抗疫戰中。不幸的是,2月13日凌晨,他出現了胸痛、氣喘等症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診斷,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其家屬認為,劉文雄是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犧牲,應該被認定為工傷。不過,仙桃市人社局給出了不同的結論。“劉文雄突發疾病的時間是凌晨,地點是在自己家中,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同時,仙桃市人社局方面還指出,心肌梗死亦不屬於規定的職業病範疇。因此,劉文雄的死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仙桃市人社局在《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提到,劉文雄作為醫護人員中的一員,是當前疫情下最美麗的逆行者,其職業精神值得我們每個人尊重,不幸病逝亦令人痛心惋惜。但作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職責所繫,因其病亡情形不符合上述應當認定工傷的法定條件,據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因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劉文雄生前所在的單位向仙桃市政府申請複議。隨後,仙桃市政府查明,1月24日,三伏潭鎮衛生院成立發熱門診專家指導組,劉文雄擔任副組長並負責日常工作,除本職工作外還參與發熱病人的診治工作。1月12日至2月12日,劉文雄共診治內科門診病人3506人次,其中一般發熱病人670人次。不僅如此,仙桃市政府還認定了劉文雄帶病上班的事實。

  “對劉文雄的工傷認定應綜合考慮抗疫特殊時期的工作情形,不應機械地界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仙桃市政府認為,雖然劉文雄的死亡時間是13日凌晨,但發病時間是在12日下班後,應綜合考慮疫情期間的工作情形,可以認定其死亡屬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中“視同工傷”的情形。

  據此,仙桃市政府撤銷了仙桃市人社局此前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其重新作出決定。3月7日,仙桃市人社局推翻此前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認定劉文雄在防疫備勤過程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屬工傷。

  至此,關於劉文雄醫生的工傷認定爭議落定,但此事卻引發了民眾對防疫期間醫務人員工傷認定問題的討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有七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條例也規定了應該視同工傷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

  “通常情況下,在家猝死難以認定為工傷。”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解釋說,主張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以外的猝死與履行工作職務有關的,證明時會比較困難,因為兩者的關聯性低,這也是為了避免過分擴大工傷認定。在劉文雄醫生工傷認定這一事件中,人社部門首次未認定屬於工傷,原因可能在於認為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

  “從情理上講,不僅要對感染新冠肺炎的醫務人員認定工傷,對於那些因過勞猝死的人員,在工傷認定的問題上,也要適當予以‘傾斜’,認定不可機械化。”不過,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寇英傑也坦言,實踐中有很多案例,過勞猝死通常比較難認定工傷,猝死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長期積勞成疾、個人身體情況、潛在疾病等,這些情形很難完全歸咎於工作原因。

  “目前對過勞死認定工傷,這個口子還沒有開。”寇英傑說,在劉文雄醫生的案件中,最終是認為劉醫生的發病時間在工作崗位上,發病後回到家中猝死,即病情首發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來認定的,這與現行法律規定吻合,某種程度上是更精確了發病時的事實細節。

  戰“疫”期間特事特辦 體現對醫護人員的特別關愛

  “目前全國有3000多名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大部分都是在1月30日之前感染。”2月19日,在介紹牽動人心的醫務人員感染情況時,國家衛健委專家組成員、北京地壇醫院感染二科主任醫師蔣榮猛提到這樣一個數字。

  為保障疫情防治人員的權益,疫情發生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曾下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意味著對那些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的醫務人員,應予以認定工傷。

  2月22日,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也提到要做好工傷認定和待遇保障:各地要做好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醫務人員的工傷認定,開闢綠色通道、簡化理賠程序,保障醫務人員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隨後,多地陸續出臺相應的規定。其中,針對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情況,北京提出壓縮認定時間,用人單位為這些人員申報工傷認定且事實清楚、材料完整的,由原來的60日壓縮為3日內完成認定工作。

  黑龍江省政府發文要求做好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醫務人員的工傷認定,簡化理賠流程,精簡申報材料,快速高效辦理,及時落實相關待遇。

  河南省衛生健康委則出臺一系列措施,細化了一線醫務人員薪酬待遇、工傷認定、職稱評聘傾斜、輪換休整、家庭幫扶、評先表彰等措施,解決一線醫務人員實際問題。

  受訪專家指出,在國家層面上,已明確對確診感染新冠肺炎的醫護人員應認定工傷,並開闢綠色通道,實踐中要注意將這些政策真正落到實處。隨著我們對新冠肺炎病毒認識的深入,要不斷優化確診方法、確診標準等,及時將感染的醫護人員納入到工傷保護的範疇。

  “經過嚴格的醫學觀察和診斷,依據醫學評判標準,只要最終確診為新冠肺炎,就應該被認定為工傷。”皮劍龍總結說。

  推動相關制度健全完善 工傷認定要跟上新業態發展

  不僅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這種特殊時期,近年來,涉及工傷認定領域的爭議不斷,比如此前曾引發輿論廣泛關注的“山西加班教師外出就餐期間猝死,工傷認定一波三折”事件。

  “這實際上暴露出工傷認定領域長期存在的一些問題。”李雄以加班猝死問題舉例說,有些人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死亡,死亡原因不一定與工作有因果關係,但實踐中可能會被認定為工傷。而有些人沒有死於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但其死亡原因與工作有因果關係的,反而可能會被排除在工傷認定之外,“這是不合理的”。

  記者注意到,《工傷保險條例》於2003年4月正式公佈,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國務院對該條例進行修訂,對工傷認定範圍進行調整,但是對於“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界定並未超出此前的規定。

  結合幾起涉及工傷認定爭議的案件,皮劍龍指出,這些案件的確說明我們在工傷認定方面還存在一些疏漏或者對於個別特殊行業考慮不夠周全,畢竟法律規範制定的初衷和目的都是針對普遍行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作場所等都需要結合社會發展重新進行考察和規定,隨之帶來的將是工傷認定結果的變化。

  受訪專家認為,工傷認定的基本原理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其中特別強調的是工作原因。當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得比較剛性,如果僅是機械地根據字面意思進行理解,就可能出現與《工傷保險條例》強調的因果關係相背離的情況。相關爭議出現後,要回到工傷認定的本質,判斷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在這一點上應該形成共識,同時對“勞動定額”等基本內容要進一步明確,進而推動相關制度的完善。

  伴隨新業態的發展,未來對工傷中關於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內容認定,勢必造成挑戰,因此需要更加靈活、開放、包容。未來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或配套法律法規時,應考慮到以上情況,增加針對靈活用工形式的保障方式等。在認定工傷保護和勞動關係有限分離改革的基礎上,要進一步擴大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工傷保護,符合工傷認定本質,與工作有因果關係的,都可以考慮納入工傷。

  此次疫情中,也出現了退休醫生主動返崗抗疫,但後來不幸感染離世的情況。比如武漢市中心醫院眼科副主任醫師朱和平,他因感染新冠肺炎離世,為退休返聘人員。

  “對於那些已經退休仍然主動返崗抗擊肺炎疫情而犧牲的醫護人員,我們應對他們致以崇高的敬意。但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係,退休人員因為達到退休年齡已經與原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並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不宜認定工傷。”皮劍龍表示,工傷認定主要是為了享受工傷待遇。不過,即使未能認定工傷,也建議通過其他方式予以補充。

  對此,實踐中也確實有所呼應。依據《通知》內容,對於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法規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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