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收錢、電話索要 五糧液原副部長受賄208萬獲刑5年,細節披露

維持“友好關係”“曉得感謝”,2015年到2018年,每年春節前,都有客戶去拜訪鄭某,一共送了10萬元。

由於鄭某要價太高鬧得不愉快,鄭某不僅打電話直接索要,還通過各種方式故意刁難對方。

現實中的受賄細節或許比反腐電視劇更“精彩”。

紅星新聞記者今天(3月31日)獲悉,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發佈了《鄭某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五糧液原高管鄭某因受賄208萬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罰款30萬。

裁定書顯示,2005年至2018年,鄭某先後擔任四川省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設計質監室主任、生產管理部副部長、投資技改部副部長,分別負責與工程相關的設計、勘察、監理和質量監督以及與建築物、設施設備的維修維護工程和技改工程,包括工程的現場施工、驗收、劃款工作。期間,鄭某利用職務之便,共計受賄208萬元,併為其在工程質量監管、工程驗收、資金劃撥等方面提供幫助。

因涉嫌犯受賄罪,鄭某201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

裁定書還公佈了一些受賄細節。

紅星新聞注意到,裁定書共計羅列出了31件受賄事實和4起細節。

過年收錢、電話索要 五糧液原副部長受賄208萬獲刑5年,細節披露

裁判文書網截圖

細節1:打著“關照”旗號 他多次接受“感謝費”

2014年至2018年,陳某2在五糧液公司負責打米廠開孔等工程。“為了感謝鄭某幫助獲得工程項目,也想繼續和鄭某保持良好關係,希望鄭某更多的幫忙推薦工程,我在2015年到2018年春節前,曾分四次送給鄭某共計10萬元。”陳某2稱。

另外,2018年1月,陳某1掛靠某公司中標了五糧液公司某個維修工程。在此期間,他還給鄭某送了2萬元。陳某1聲稱,在辦理相關手續、現場施工、工程款劃撥方面,鄭某很關照他。

2013年,徐某1在擔任某公司副總經理時,曾於2005年到2012年每年春節前,先後送錢給鄭某共計10萬元。其中,2013年和2014年,他還讓公司勞務班組負責人楊某3,每年給鄭某送了2萬元。“為了維持與鄭某的友好關係,便於以後在五糧液公司做工程,所以就叫楊某3帶了一共4萬元給鄭某。”徐某1稱。

鄭某在供述中承認了上述受賄細節。

另外,裁定書顯示,2017年9月、11月,鄭某先後兩次收受某公司項目經理梁某給予的現金共計1.2萬元,為其中標的五糧液公司某工程第一標段提供幫助;2013年至2017年期間,鄭某先後五次收受某公司總經理餘某給予的現金共計10.9萬元,為其在五糧液公司某工程一標段提供幫助;2007年至2016年期間,鄭某先後八次收受某公司負責人甘某給予的現金共計24萬元,為其在五糧液公司承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工程款劃撥等方面提供幫助……

細節2:要價太高鬧得不愉快 他打電話直接索要

除了收受“感謝費”之外,鄭某還打電話直接索要。

曹某1有意掛靠某公司在五糧液集團公司做工程。2013年下半年,鄭某的舅子鄧某1告知他,五糧液公司有一個項目,當時項目的招標文件還沒有掛到網上。曹某1知曉後,就請鄧某1給鄭某打招呼,“如果能中標,曉得感謝。”隨後,鄧某1答應了。

後來,曹某1掛靠某公司中標了該工程。幾天後,鄧某1上門讓其拿事先答應給的感謝費,還說“按規矩應該拿中標價的3%”。不過,曹某1認為要價太高,為此三方鬧得不愉快,“鄭某開始在工程上故意刁難我。”

隨後,曹某1分幾次給了鄧某1共計20萬元。“拿錢後,鄭某在其他項目上的罰款也少了,找他簽字、劃撥工程款等方面都比較順利。”另外,曹某1還透露,曾單獨送過六次錢給鄭某,一共9.3萬元。

此細節也得到了鄭某的證實。鄭某供述:2014年至2018年,曹某1先後八次送給他31.5萬元。鄭某回憶稱,有一次鄧某1說曹某1要感謝他,他就讓鄧直接與曹談。後曹某1一直沒有兌現承諾,鄭某還親自給曹打過電話。2014年下半年,鄧某1說曹某1因為該工程拿了20萬元感謝鄭某。鄭某和鄧某1商量,他分12萬元、鄧分8萬元,並讓鄧某1把12萬元直接拿給鄭某的妻子鄧某2。幾天後,鄧某2說收到了這12萬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間,鄭某還先後多次收受或索要某公司項目經理胡某1現金共計3.5萬元,併為該公司在五糧液公司承攬的項目上提供幫助;2014年至2018年期間,還先後多次收受或索要某公司項目經理曾某給予的現金共計13.3萬元,併為其在五糧液公司某工程中提供幫助……

法院:構成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5年處罰30萬

對此,法院認為,鄭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受賄金額208萬元,屬數額巨大。鄭某對部分受賄事實上具有索賄情節,對索賄部分依法從重處罰。不過,鄭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其積極退繳部分贓款,預繳了罰金,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為此,法院判決:一、鄭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對鄭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一百五十三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鄭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五萬元,上繳國庫。

鄭某及其辯護人以“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等為理由,請求“二審法院根據鄭某的犯罪情節對其改判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期,該案二審有了結果。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瞭解,二審裁定為終審裁定。

紅星資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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