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業股份(600807)投資人維權問答合集


天業股份(600807)投資人維權問答合集

天業投資人維權問答合集、必看攻略

天業股民維權必看攻略

俞強律師認為,天業股份(600807)索賠條件如下:

在2015年4月2日到2018年5月3日之間買入天業股份(600807)股票,並且在2018年5月3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參與此次索賠。


2018年 5月2日,山東天業恆基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魯證調查字[2018]7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2019年8月13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121號)。

2019年10月25日晚間,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09號)和《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15號)。

因此案受損的投資者正式有了維權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顯示,ST天業存在五大違法事實:一、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關聯交易;二、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三、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四、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五、在定期報告中虛增利潤。

俞強律師認為,天業股份(600807)索賠條件如下:

在2015年4月2日到2018年5月3日之間買入天業股份(600807)股票,並且在2018年5月3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參與此次索賠。


  問題一:是否被證監會處罰後的索賠都必然獲得勝訴?

  回答:當前的股民維權訴訟,如果沒有被證監會處罰,是幾乎(不絕對)在法院立不了案的,而即使立案了,在沒有證監會處罰的情況下,最終的結果也基本是裁定駁回或判決駁回。所以說,證監會行政處罰不是股民索賠勝訴的絕對保障,只是一份相對比較核心的證據。股民維權勝訴的案件中,都是有著證監會處罰作為證據的。但敗訴的案例中,也大多都是有著證監會處罰的。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證監會處罰了,不必然勝訴,證監會沒處罰,可能維權訴訟無法啟動。

  問題二:是否法院判決股民勝訴就必然獲得賠償?

   回答:法院判決股民勝訴的,應該說大部分都獲得了賠償。要麼被告主動履行,要麼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獲賠到位,但目前諸如海潤光伏、皇臺酒業等索賠案,系列案件均獲得了一審、二審勝訴判決,仍有不少股民沒有通過強制執行獲賠到位。在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極差、賬上沒有錢款的情況下,股民即使打贏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賠償款。

  問題三、從提交材料到獲賠需要多少時間?

  回答: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提交起訴材料未必絕對能獲賠。此外,假設能獲賠,從目前我們代理的一萬多件案件來看,獲賠快的可能是三個月左右,幾乎沒有更快的了,如果立案後半年內能獲賠,那就是很讓人開心的了,千萬不要以為半年是好久的維權時間了,現實是,如果半年獲賠,那麼你幾乎就是中國最幸運的維權股民。大部分案件,去除敗訴部分,獲賠到位都在一年以上,大多數案件都在兩年到三年之間,甚至四五年獲賠的案件也並不罕見。更多細節的原因我們不願意去解釋,但需要股民知道的是,這就是現實。

問題四:虛假稱述類案件誰是適格被告?

被告主體的認定

該類糾紛中,虛假陳述行為人可能包括: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直接責任人等。

1. 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在“海潤光伏”案中,部分投資者將大股東江蘇紫金電子集團有限公司和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列為被告[2]。

2. 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絕大部分投資者會選擇發行人或上市公司作為被告起訴,因為這兩者是最直接的法律主體,也最容易進行舉證。

3. 證券承銷商

比如欣泰電氣案中,投資者將興業證券被列為共同被告[3]。一般發生在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本身財務狀況不佳時,會將證券承銷商列為共同被告。尤其大型證券公司,其經濟實力會遠優於發行人/上市公司,能讓投資者獲賠多一層保障。

4. 證券上市推薦人

其情況類似起訴證券承銷商,主要是針對發行人或上市公司在首發文件中出現虛假陳述的情況。

5.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比如大智慧案[4],部分投資者將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鞍重股份案[5]中,投資者將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

6.上述(二)、(三)、(四)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五)項中直接責任

比如保千里案[6]中,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負有責任的董事被列入共同被告。

7. 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在“海潤光伏”案中,投資者將兩大股東列入共同被告。

具體被告主體的選定需根據虛假陳述行為的作出進行判斷。但是,實踐中存在比較簡單的選擇方式即:根據證監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中被處罰的主體確定證券虛假稱述糾紛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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