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區禁漁期用電捕魚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 廣西天峨一被告人被判管制並公開道歉

,廣西壯族自治區天峨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暨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熊某管制一年,判令賠償漁業生態環境修復費用8968元,並以視頻形式在天峨電視臺及城鄉廣場電子顯示屏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6月23日9時至10時,被告人熊某駕駛漁船由天峨縣六排鎮紅水河大橋碼頭往天峨縣龍灘水電站壩區方向行駛,行至紅水河石灰窯附近時,非法使用電球捕魚,捕獲白鰱魚3.4公斤、鯪魚12.7公斤。被天峨縣農業農村局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根據天峨縣生態漁業發展規劃(2017年—2030年)規定,天峨縣六排鎮二橋至天峨縣龍灘水電站壩區間,屬於禁漁區;每年的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屬於禁漁期。

該案中,被告人熊某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電捕魚方式捕魚,嚴重破壞了紅水河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水產科學研究院評估,被告人熊某當天電捕造成成魚潛在總損失約64.4公斤;致受損魚卵和魚仔換算為幼魚損失量合計為32236尾。

被告人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工具、方法捕魚,嚴重破壞了紅水河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被告人熊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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