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放貸容易還貸難 訴諸法律是保障

2018年3月16日,王某與某銀行海淀支行簽訂《某銀行“X時貸”個人經營貸款授信額度合同》。合同約定,合同項下額度授信最高本金限額為500000元,有效期為6月,自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9月19日止。如債務人違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債務人清償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要求債務人承擔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並賠償其他損失。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2018年3月19日,某銀行海淀支行向王某發放貸款500000元。貸款發放後,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截止至2019年3月4日,王某尚欠某銀行海淀支行借款本金369999.9元及利息6922.28元、罰息28481.63元。某銀行海淀支行將王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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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廣東認為:王某與某銀行海淀支行簽訂的《某銀行X時貸個人經營貸款授信額度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其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某銀行海淀支行已依約履行了放款義務,王某亦應履行相應還款義務。王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違反雙方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某銀行海淀支行有權要求王某償還剩餘貸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罰息,並有權要求債務人承擔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含債權人採取訴訟、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時支付的訴訟(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保全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法院判決支持了某銀行海淀支行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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