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崗補貼財稅處理是否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如何賬務處理?

   導讀:前些年就有“穩崗補貼”一說,比如《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5〕23號 )《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護航行動”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129號)等。在《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也曾規定,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很多地方政府也有相應文件,比如《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規〔2016〕1號)等。


穩崗補貼財稅處理是否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如何賬務處理?


  在近期防疫工作中,部分省市也發佈了穩崗補貼的政策,比如:


  《河北省關於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規定,實施援企穩崗政策。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政策執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內人社部發[2018]19號),2018年至2020年,按照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年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企業穩崗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等。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九部門關於做好2020年度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工作的通知》規定,企業申報的穩崗補貼可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社會保險補貼、轉崗技能提升補貼相關支出,不得用於其他用途。文件中規定,在後續跟進檢查中,如發現企業有關支出不符合規定的,可能補追回。


  一、是否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企業取得的穩崗補貼,並不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因此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二、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取得的穩崗補貼,是按照國務院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5〕23號 )、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發《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由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有著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和具體管理要求,企業能夠對該項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核算的,即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減除。


  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收到穩崗補貼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做如下賬務處理:


  1.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收到補貼款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2.發生培訓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

  借:管理費用等

    貸:銀行存款

  借:遞延收益

    貸:其他收益


  2.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收到補貼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


  3.如果採用淨額法的,衝減相關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管理費用等

作者 :建築財稅李志遠


穩崗補貼財稅處理是否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如何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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