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2月未發工資,3月補發,個稅這樣扣 !


解決這個問題,大家明白關鍵點就行了。

  • 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的當月依法代扣,次月申報代繳。


  • 如果當月沒有發放工資薪金,需要做零申報,不能因為沒實際發放就不申報。也不能因為當月沒有發放就按計提的來申報。


所謂零申報,就是把人員信息填上,數據信息都是零。


  • 如果多月工資合併發放,必須合併在發放當月計稅並代扣代繳。


所以,如果2月份沒有實際發放工資,那2月所屬期的個人所得稅扣繳就進行零申報處理。2月的工資和3月的合併在3月發放,那麼就合併代扣,稅款算3月所屬期,在4月申報期內申報。


具體如何操作?


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選擇2月所屬期正常工資薪金所得,直接生成零工資記錄即可申報。


那這樣申報會不會導致員工多交個稅呢?


這裡也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如果這個事情在2019年之前可能會,但是2019年之後不會多交個稅!


為什麼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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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我們算工資薪金的個稅是按月計算的,2019年1月1日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之後,工資薪金屬於綜合所得的一部分,我們改為按年計算,按月預扣預繳了。


明確了!2月未發工資,3月補發,個稅這樣扣 !


按月計稅的情況下,如果多月工資合併發放,在發放當月計稅並代扣代繳,減除費用只能用一次,未發放工資那個月的費用減除數就浪費了。所以可能存在多交稅的情況。


舉個例子,大家看的更明白。


比如2018年8月份一次性取得了6月、7月的工資,其中6月份工資金額2800元,7月份為3000元,那麼如何計算應納個稅?


應納個稅

=(2800+3000-3500)*10%-105=125元「不考慮社保等」


但是如果我是分開發,其實2800,3000單獨算個稅,都未超過3500(個稅改革之前的起徵點),都不會產生稅金。


當然在2019年之前,為了解決這種累發工資出現的個稅負擔加重,各省都出臺了一些措施來解決。


明確了!2月未發工資,3月補發,個稅這樣扣 !

明確了!2月未發工資,3月補發,個稅這樣扣 !


解決的辦法都是把補發的工資等還原到工資所得月份計算,以此來解決這種補發工資的個稅多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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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新個人所得稅法按年計稅,這種情況自然就不存在了,因為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算法不同了。


新個稅下,工資薪金的個稅是累計預扣法,說白了就是按年累計算的,就完全不存在之前那種費用減除的浪費問題,因為就算你月未發工資,這個月的5000都可以累到後面扣除。


這個算法有點類似企業所得稅的算法。我們企業所得稅不也是按年計算徵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嘛,其實本質是一樣的。


這種按年計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對我們納稅人來說是一個大利好,很有效的避免了累發工資個稅多交的問題。


在單位拿工資,2020年1月份發放工資5000,2月5000,3月10000(有季度獎金),其他季度和一季度一致,專項附加扣除每個月2000(子女教育和住房貸款),不考慮三險一金扣除。


假如是以前按月算個稅,那麼全年個人所得稅如下:


明確了!2月未發工資,3月補發,個稅這樣扣 !


你可以看到,如果月度有扣除項多的,這個時候是不能用到其他月份去的,其他月份扣除項不夠該交稅還是要交稅。


可以想象,如果是補發工資,那未發那個月的扣除都浪費掉了。


如果是按全年計稅,那麼這種情況就是沒有個稅的,而且全年算下來還是有4000的扣除額度沒用夠,當然個人所得稅沒有跨年彌補這個說法,4000沒扣完也就沒有用了。


所以,這就是新個人所得稅法按年計稅的好處,可以用夠用足減除費用和各種扣除項,不至於因為納稅人月度之間收入的不均衡導致多交稅。


不過呢,目前這種未用完的扣除費用不能跨年結轉繼續用。當然已經完全可以避免同一年度累發工資個稅負擔加重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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