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經過領導同意,出差坐飛機被辭退,能申請勞動仲裁嗎?公司規定經理以上才能坐飛機怎麼辦?

攤開你的地圖


可以申請仲裁的,最多是不報銷機票費用,但不構成辭退的理由。

報銷這種事只有違規虛報費用這類,是幾乎所有公司遇到必定開除的


秋天裡有


看完,我就有一種惡人先告狀的感覺。

公司已經有制度規定只有經理以上人員才能坐飛機,而顯然你不是經理卻坐了飛機,最後還被公司抓住了坐飛機的把柄,一定是你坐了飛機還想著找公司報銷才被發現的吧。

其實這事根本就沒有那麼麻煩,要怪也是怪你自己沒有處理好。

公司既然有規定不能坐飛機,你明知道自己違規了為什麼還要找公司報銷留下證據呢,你自己掏錢把這個費用墊付了不就完事了,大家都不會發現,也不會讓公司有證據留下來,我坐飛機怎麼了,我自己出錢還不行啊。

如果自己不想出錢,為什麼在坐飛機之前不提前申請呢?公司裡雖然有規章制度,但制度是死的,人都是活的,凡事都還是可以商量的,如果你在坐飛機之前提前向領導彙報,看能不能坐飛機,要坐飛機走一個什麼樣的流程,在坐之前提前請示了,批了再做,誰還會覺得你沒理呢。

你又沒履行審批手續,又先斬後奏的坐了飛機,誰會替你的錯誤買單呢,你把公司制度放在了哪裡?你把領導的威嚴放在了哪裡。

說實話,一個公司裡有很多種特殊情況可以通融的,比如飛機比高鐵還便宜,比如高鐵沒票了不得不坐飛機,這類的情況都是有特殊申請通道的,公司也不會不批,但你事前沒做這些申請就是違反規定。

你既不申請,又擅自做主的坐了飛機,最後還找公司報銷,領導這口氣咽不下去,說不定還被別有用心的部門投訴說領導管教無方,這種情況下,領導更不會替你的錯誤買單,最後決定直接開除得了。

從公司開除的角度來說,也是合理的。有證據在手,有制度表明不能坐飛機你卻坐了,完全可以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開除,就算你勞動仲裁了,公司也能舉證你的失誤,所以基本上勝訴很小。

我們要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更要學會尊重領導,制度都是人定的,人能改變制度的定義。就把這事當做一個經驗教訓,以後再多注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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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風HR


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有明確的規定,經理以上職位的人出差才能坐飛機,那麼你作為公司員工,達不到經理級別,出差是不可以坐飛機的。

你沒有經過領導同意,違反公司管理規定,出差時擅自做主坐飛機,你已有錯在先,公司按管理制度規定予以辭退你,你沒話說。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當然,你可以與公司協商解決,提出坐飛機費用與其他交通工具費用差額部分可以由自己承擔,誠懇接受領導批評教育,承認自己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表示以後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制度規定等等,求得公司領導的諒解。

如果公司一定嚴格按違紀作辭退處理,你只能走人了。

因違紀遭公司辭退是不能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部門不會支持你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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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種情況當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你的證據充足,你不一定會輸掉這個勞動仲裁。

根據多年的職場工作經驗,我很清楚,很多企業都有對員工出差的各種規定,按照員工的級別,出差的時候,不準乘坐某些費用較大的交通工具。

所謂的不準乘坐,在員工乘坐了費用較大的交通工具之後,這個費用得不到報賬或報銷,如果員工自己承擔了這個費用,那是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的。

我見過太多這樣的事情了,有些公司規定普通員工出差不可以乘坐飛機的,但是有些員工他需要趕時間處理自己的事情或從個人舒適的角度出發,他乘坐了飛機之後,他只是按照火車或者公共汽車的標準來報賬,公司只是給他火車或公共汽車的費用,剩下的費用就由員工自己承擔。只要你在工作中又沒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在自己承擔了出差飛機票的費用後有什麼問題,又怎麼談得上企業怎麼樣解除員工勞動關係?

如果你被所在的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的話,建議你要認真的研究你們單位的規章制度是怎麼樣規定的。

第一,你要看你單位的規章制度是不是經過勞動合同法上規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的。

也就是說你們單位的規章制度是不是經過員工代表大會同意,有你們單位總人數5%以上的員工代表簽名。

如果沒有經過以上的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是不合法的。

第二 ,企業合法制定規章制度之後,有沒有對你進行過培訓,是否有你在培訓表上的簽名,作為證據。

如果沒有這樣的證據,你可以說你不知道企業有這樣的規章制度。

如果在勞動仲裁中,企業拿不出你在培訓表上簽名的作為證據,那他們可能要承擔敗訴的責任。

第三,就算企業有這樣合法的規章制度,也經過培訓,你要看規章制度裡邊有沒有規定,你只是乘坐了不是你級別所坐的交通工具,就要接受被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

如果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就算是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你也不應該被解除勞動關係。

總之從哪個角度看,只要你承擔了出差飛機票的費用,都不應該被解除勞動關係,因為並沒有勞動法規上所規定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從你描述的情況上來看,有可能你是得罪了某些人,他們非要把你從單位趕出去不可。

再回去這樣的單位繼續上班已經是不妥的了,建議你要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勞動仲裁討要經濟賠償金。

以上回答問題,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祝你一帆風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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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輝講師


這件事情,很明顯錯的是你。

一、你很清楚公司規定,經理級別以上出差才能坐飛機。所以,你現在是明知故犯。

二、不知道是什麼原因,本來明明該坐火車的人你改坐飛機了。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還是你個人原因。最重要的是你擅自改變行程,並沒有只會領導,更沒有得到領導的批准。

三、你擅自坐飛機的錢,還要拿去報銷,這是你個人行為,應該自己承擔,為什麼要去報銷呢?這樣等於把你違反規定的證據提交給公司了。

四、這件事,你犯最大的錯,不是報銷飛機票,而是你沒有知會直屬領導,你不懂得尊重領導,領導也就沒必要對你手下留情了。其實,出差途中,如果發生了緊急情況,先請示領導,說不定領導會同意你坐飛機。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嘛。本來很簡單的事情,因為沒有處理好,讓自己難堪。

五、如果公司規定是合理的,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勞動者利益,那麼就沒有補償。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在支付經濟賠償的情形裡。因為你犯了錯,申請勞動仲裁也沒用。

六、如果因為你擅自改變行程,造成公司損失的,那你還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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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所有勞動糾紛一樣,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幾個要件:

1、有明確的書面規定,比如員工手冊,公司規章制度等等,其中必須明確規定此種行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上述文件的制定流程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即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工會備案。

3、必須證明該文件已經向員工本人公式,員工知悉,理解其中內容,未表示異議。

4、依據該規定解僱員工,必須經過工會同意。

5、規定和現實情況發生衝突,要考慮實際情況,比如公司要求必須到達某地,而該地無直達火車,或者打折機票價格低於高鐵票價,又或者陪同領導出差,經領導同意等等。如果是財務層面上的事,動用行政手段,甚至把矛盾鬧到第三方,後果也許會很嚴重,很多公司對於這種超標準報銷的事,只要不是弄虛作假,最多是按標準報銷,超出部分個人承擔,最嚴重也就是財務審核不過,不給報,這就是操作層面,公司根本都不會當成事。

法律在某種程度上也包括人情,違背公序良俗,死摳條文,有可能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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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

題主與所在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關於出差乘用交通工具的約定,並且已經明確說明違反要做辭退處理。

或者,入職時、入職後公司的相關文件制度有明確的關於出差乘用交通工具的規定,明確說明違反關於交通工具乘用的制度要做辭退處理,並且這個制度需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由入職員工簽字確認。

那麼,公司的辭退沒有問題,你得自己認了。

否則,就是公司想辭退你,只是用這個做藉口罷了,但是卻涉嫌違法,你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關於本案例的看法:

1、題主在事件中有明顯的錯誤

(1)明知故犯

題主的描述明顯可以看出,對於公司的規定是心知肚明的,屬於明知故犯。

乘坐飛機並不是多大個事,但是明知故犯,就有點挑釁公司管理,辭退的處理可能更多就是對這種明知故犯的挑釁的殺雞儆猴。如果都這樣,那還了得?

(2)缺乏對公司制度和領導的尊重

題主雖然沒有提到,但是我們相信他坐飛機一定是有理由的:

比如,飛機票的價格低於火車票;

比如,突然有個急事需要最快時間到達;

比如,目的地訪問對象的行程變化;

......

這些理由都可以證明坐飛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因為涉及到違反制度,如果能夠在事先打個預防針,把相關的情況向領導說明的話,可能就會避免後面的被動了。

舉個例子:

“王總,我安排出差蘇州拜訪XX公司的劉總,剛剛知道劉總後天出國,可能需要一個月左右才回來,所以最好能在明天把事情定下來。我想申請明天乘飛機過去專程拜訪,力爭拿到訂單,高出公司報銷火車票部分的差價我自己補,您看可以嗎?”

“可以,都是為了公司,飛機票就由公司報銷了,注意安全哦”

事先打招呼,有幾個方面的作用:

事先說明,是對領導和制度的尊重;

萬一後面有人以違反制度說事兒,領導可以證明經過批准,這是最好的背書;

事出有因,堵上眾人之口;

違反制度的補救措施,獲得領導的首肯就是一種諒解。

(3)先斬後奏已是大忌,你這屬於先斬不奏,那就是等著別人揍。

基於以上的原因,公司做出辭退的決定絕對可以理解。即使這次沒辭退,後面也會想辦法讓當事人走人,不聽招呼,沒有反饋,用人的意義已經失去大半了。


2、公司有點矯枉過正

(1)乘坐飛機不是件大事,有制度規定,也需要人性化處理,比如緊急情況等,自己補差價說明情況即可。當然,所有的緊急情況在通訊異常發達的今天都應該有最起碼的告知義務。

(2)違反制度有相應的懲戒措施,相對於這件事來說,辭退的處罰過重了。

(3)從公司發展角度,按照級別確定交通工具無可厚非,同時應該對於業績突出的情況給予這種特權,軟性的激勵。


3、制度的彈性與個人的靈活性

(1)要留下出口,沒有一點彈性的制度,就會從某種程度鼓勵作假;

(2)從人性化的角度,在制定這樣的制度的時候,一定要說明公司緊急情況、個人緊急情況、特殊情況等條件下,有變通的可能性和渠道;

(3)個人方面,一定要為自己負責,對自己負責的主要標籤就是靠譜。

《三字經》說:父母在,不遠遊,遊必有方。工作是一項對結果負責的事情,比家庭生活更講究流程規範、過程嚴密和及時反饋,有問題沒關係,擺出來解決即可,像這樣悶不做聲的明知故犯,確實是公司不能容忍的,所以,做人做事一定要有靈活性,為硬的違反做好軟的保護。


回到案例本身,還是走人吧,因為從整個過程行為的描述來看,缺乏靠譜的特質,那麼公司的辭退甚至逼退只是個時間問題罷了。

至於仲裁,這是個人的權利,只是如果自己沒有改變,難道以仲裁為生?人生能夠幾回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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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解決企業與員工之間爭議的機構,只要你認為公司處理的不對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至於裁判的結果是另外一個問題。



那麼我們來分析下,公司因為你違反了出差的差旅報銷制度辭退你,你會不會得到仲裁支持。

公司辭退員工是有法定程序的

首先,要確認違紀事實,確保有相應的證據。

就以你的例子來說:你出差坐了飛機,如果出差結束回公司後持機票向公司報銷,公司認為你違反了相關制度,那麼證據就是你提交的報銷材料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如果你已知公司有這樣的制度,選擇坐飛機是因為個人原因,回公司後也沒有向公司申請報銷。那麼公司就沒有證據能證明你違反了公司制度。這種情況下,公司會有很大風險敗訴。

其次,公司要把準備開除員工的決定書面告知工會。

這個步驟只是要告知工會,而不是要工會必須同意。當然告知的同時要向工會說明情況並聽取意見。

這個步驟需要在正式開除員工前進行,告知的書面材料、上面記載的告知日期將形成證據。 有些地區會允許在後期補做通知工會的手續,這樣的話就不一定是必須程序了。

最後,開除員工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送達員工本人。

注意這個步驟的關鍵詞是“書面送達”。書面形式目前還更多的是指紙質材料,與書面通知相對的是通過公司OA系統等電子數據的送達,電子數據的送達是證明效力上有缺陷的方式。

法定有效的送達方式是當面送達給本人,不能實現的要選擇郵寄,郵寄也沒成功的可以選擇登報。這一過程都完成了即使本人沒有收到也將視為公司已經送達本人。



員工有哪些行為公司可以辭退

公司有權利經過法定民主程序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但處罰的內容會因為行業和公司特點而各自不同。例如:同是吸菸行為,在一般的公司可能是警告,但在化工廠可能就會被直接辭退。

公司必須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哪些行為屬於嚴重違紀,只有員工有了嚴重違紀的行為才可以辭退。

你的案例來說,公司規章制度裡是否有規定違反出差報銷制度屬於嚴重違紀呢?



你如果申請仲裁是不是會得到支持

你可以對應以上的步驟分析下你的實際情況,還有公司規章制度是怎麼規定的,如果以上公司沒有做或者有瑕疵,那麼你申請仲裁就有可能得到支持。



怡路同行2019


可以申請仲裁!

未經同意,差旅費超支,屬於不報銷範疇!企業一般針對費用都有規定和標準,有約束!不然誰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就亂套了,開支也會無限大!

既然有標準,如果真有特殊情況一般要與公司報備,比如緊急會議,特殊事情,重要大事等都可以給公司報備!會特批費用!

如果不特批,可以給公司申請,超出部分自己負擔!如果不報備,肯定所有費用是不能報銷的!

如果涉及開除,企業明顯處罰過重!除非你給公司有約定的協議,合同等!不然不能等同處理!

當然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自己能經常出差,情商一般不會太低,否則這種事不會出現僵局的地方!如果真是自己的錯誤我感覺也可以承擔!

如果真因為這事開除,我感覺還是有問題的,有可能在別的地方也有過錯,累積到這個問題上,在此爆發了而已!

找找自身原因吧,考慮是否需要走仲裁吧?如果真涉及企業過錯,也可以選擇這個途徑!



大江南北y職場創業


員工因公出差,選擇了坐飛機,而不是火車或者大巴,因為公司有規定,只有經理級別以上人員才能坐飛機,該員工因為沒有向領導申請而私自乘坐飛機,違反出差規定而被公司辭退。

從情理上看,公司這樣處理是令人寒心的

員工選擇乘坐飛機可能有很多原因。可能是因為高鐵票沒有訂到,但是事情比較緊急而乘坐飛機,雖然沒有事先向領導申請,但是也是情有可原的;也有可能是客戶那邊急需該員工過去處理緊急問題,該員工不得不乘坐飛機過去。雖然員工沒有事先向領導申請,也有可能是聯繫不到領導,雖然該員工有錯在先,但是罪不至於被公司辭退,大不了差旅費用差額部分員工承擔就可以了。

從法理上看,公司這樣處理也是有法律風險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題目的描述,公司只能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員工,但是用這條理由辭退員工也是需要一定程序。

一般來說,公司的規章制度要合理合法,通過一定的流程制定和修改,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才對員工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四種情況下的規章制度沒有法律效力。


1、規章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沒有規章制度;

2、雖有規章制度,但規章制度內容不合法;

3、規章制度內容雖合法,卻不經民主程序制定;

4、規章制度內容雖合法,也經民主程序制定,但沒有向員工公示。

員工出差超標顯然不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如果單位以此來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在情理上和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員工可以去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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