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區:男子傷人後上門威脅,不改口供就報復,結果又多了一項罪名, 你怎麼看?

譚佳輝


打傷人後得知警方已經介入調查,怎麼辦?長沙的許強(以下均為化名)帶著一把螺絲刀去了被害人家裡,一邊晃著刀,一邊要求對方寫諒解書,還得去撤案。許強囂張的行為激怒了被害人,雙方再一次發生衝突。

此前,天心區法院一審認為,許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案發後,被告人許強持刀至被害人家中,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指使被害人作偽證,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

綜合全案情節,一審法院以許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許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長沙中院審理後,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

案件啟示:

1、“故意傷害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事發當天許強用在地上撿的帶鏽的劈柴刀刃,毆打龍浩的身體和腿部,同時,許強的同伴則用棍棒將龍浩胸部和左腿部砸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2、“妨害作證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發第三天被告人許強持刀至被害人家中,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指使被害人作偽證,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

3、“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許強和龍浩相識,兩人曾因瑣事多次發生口角之爭,引起矛盾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正確的途徑是協商解決或由鄉鎮街道司法所調解解決。

a、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b、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c、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糾紛。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d、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4、“案件的經驗教訓”:發生矛盾糾紛或事故事件時,要尋求正當的途徑、選擇正確的方法求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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