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检方公诉建议拒不认罪从重,被告人保留无罪辨护观点认罪服法,应该咋判?

曾传新


这问题不属于刑诉法的内容,而是刑法内容。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并不包括认罪态度不好。所以,公诉方不可能提出如此理由的量刑建议。但是,公诉方在具体量刑建议中有可能从内心考虑到这个情节,顶格提出量刑建议。法庭也会考虑这个情节,严格控制从轻幅度,尽可能的从重处刑。我遇见过这类判决。两千年前后,一被告人主动供述入室盗窃二十四起,盗窃价值两万余元,其中与他人共同盗窃四起,价值八千余元。同案当时未归案。主犯判刑两年。一年后,同案被抓,两次脱逃,拒不认罪。被判刑三年。至于坚持无罪辩护又认罪服判,是个奇葩现象。公诉方如果认为被告认罪态度不好,说明被告就不可能认罪服判。认罪服判不是表态,而是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接受审判。认罪服判可以从轻处罚。出现这个情况,一般都是律师的问题,即被告认罪服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法庭会提醒被告,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庭会认定为被告自己的意见,将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轻条款。这事就需要被告自己斟酌,如果自认确实有罪,希望通过认罪认罚获得轻判,而律师坚持无罪辩护的,为避免重判,被告可以解除委托,另行委托律师。


雨轩品茗2


这就是目前司法实践弊端,我们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必须首先要搞明白,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

刑法中规定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也就是说被告人无需自证其罪,其义务仅限于如实供述,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其本人作为不具备刑事法律知识的人没有判断能力。因此,辩护人存在意义就是独立于被告人的意志行使的辩护权。

如果这样不好理解,那就举个例子。

假设,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呼吸检测显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160毫克,鉴定意见显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100毫克。庭审中,他承认自己驾驶前饮酒,也承认酒后开车,认可鉴定意见。但是他不懂,证据还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因此是否构成醉驾,还要看鉴定意见是否符合了法定形式,如果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则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时就需要辩护人独立于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对相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从而达到辩护的目的。

我在一次辩护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我做无罪辩护,公诉人三番五次的逼着被告人说,你是否同意辩护人的意见,我立马表示反对。理由很简单,被告人明确表示认罪认罚,他没有义务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自己的观点。此后,我在无罪辩护的基础上又发表量刑辩护,公诉人立马跳起来问我,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并表示,如果做无罪辩护,不得发表量刑意见。最奇葩的是,审判长也问我同样的问题。我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那一刻,公诉人审判长很是尴尬!



马士程律师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我觉得有必要发一下言。

首先,我不认为一个专业的公诉人会提出“拒不认罪从重”这种量刑建议,因为拒不认罪根本不是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果公诉人真的这么提了,可以说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都堪忧。

“拒不认罪从重”这句话是错的。

“拒不认罪比起认罪伏法来,要判得重”这句话是对的。

大家常常在电视里看到看守所的墙上贴着一句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话前半句是对的,后半句是错的,抗拒并不能从重。

另外,被告人自己作无罪辩护,同时又认罪伏法这种情况虽然少见,但也不是没有,这实际上是一种辩护策略,包含两层意思:我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但是如果法院一定要判我有罪,请考虑我认罪伏法的态度,对我从轻从宽处罚。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决,决定案件走向复兴的根本还是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法庭上的发言是一种有效的参考,但最终决定案件的还是事实和证据,不是公诉人和被告人怎么说,法院就一定要怎么判,法院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和判断标准,对于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只要理由合法合理即可。


棱镜说法


公诉人这个观点没有错,因为我也是公诉人。现在所有的法律从业者。思想还未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转变过来。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幅度在检察机关适用20%,在侦查机关试用30%。现在检察机关的论点就是,每一起案件都要搞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是一种常态。也就是说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有罪,愿意接受处罚。就会得到20%的从轻处罚。因此量刑的标准应当以基准刑,减去20%是量刑的标准。 如果不认罪,势必这20%的从轻待遇没有得到。这也就是从重处罚的依据。


法律有你


按照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以获得百分之十以下酌定从轻处罚。但是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多次供述不一致,没有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在公诉意见中提出建议法院不适用这个认罪的量刑。至于合议庭是否采信公诉意见要看合议的结果。



夜里的月亮哥哥


拒不认罪是屁话伪命题。

当事人自己无审判权,无从自已定罪!也就无权认定自己是否犯罪。

当事人的义务是如实陈述事实,而不是自己审判自己!

不如实陈述事实与拒不认罪是风马牛性交而不可能。

比如强奸罪,三年以上10年以下。那么基准刑期是10年!最低刑期是3年。即只要认定为强奸,则10年,从10年起酌减,最少不低于三年。

检察院主张无从轻情节!就是判基准刑10年


局部天晴


这个问题的提法就不恰当,拒不认罪不是从重,而是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只是不能享受轻判。辩护律师与被告人意见不一致,那就自己沟通好,律师代理案件,自己当事人都沟通不好还来怪法官,强行甩锅。不管律师是与当事人没沟通好,还是故意各执一词两边下注,都不是你水平的体现。


轻舟载愁


拒不认罪要从重的提法是非常错误的提法。

在罪刑相当的立法原则上,这种提法是错误的。

目前世界上公认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罪刑相当,刑事处罚应该是根据犯罪轻重程度而定,而不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

在逻辑上,这种提法也是与逻辑相违背的,因此也是错误的。

在法院没有判决前,都不是真正的犯罪人。既然不是犯罪人,就根本不存在拒不认罪。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法院判决后才形成的,公诉人要做的只有提供相关证据,而不能认定对方就是有罪的。

在法律产生的后果上,这种提法也是错误的。

法律的威严效力是来自法律的公平公正,如果公诉人的建议被采纳,就会产生很多无罪的人害怕被从重而选择认罪从轻,这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利他后


拒不认罪,就要从重处罚的说法是错误的。

刑事案件中,哪些是从重处罚情节,哪些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都是有明文规定的。其中,从重处罚情节中不包括“拒不认罪”项目。

从2017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从原来的十八个试点城市遍及到全国,所有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和审判全过程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话,就不能够享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给予的的“待遇”。


崔月清律师


你所说的这种现象应该不会出现,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的案件,一般认为控方的提供的定罪证据跟薄弱,不足以对所指控的罪名形成有效证据链。其实现在法官案件审理都是终身制,遇到这种情况其实很好判,法官只要坚守疑罪从无利益归被告,就可以避免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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