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認繳期限未屆滿,公司債權人能否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股東認繳期限未屆滿,公司債權人能否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受經濟大環境的影響,商業訴訟中,越來越多的債權人會碰到這樣的情形:債務人公司根本無力清償到期的債務,或在經過訴訟進入執行階段後發現債務人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時,債權人發現股東註冊資本尚未繳清,於是希望能追償債務人的股東。但是,如果債務人股東的出資義務並未到期,債權人可以對股東進行追索嗎?

對此,我國現有《公司法》及民商法律並無系統明確的規定。然而,“法律上的空白”並不會阻止“實務中的爭議”,於是,各地法官按照自己的價值排序,“否定說”、“肯定說”的案例都常有出現,裁判邏輯各異。2019年11月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對此問題提出了指導性的意見,認為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突破破產、清算的程序要求債務人公司的股東直接出資加速到期。

本文將以《九民紀要》的觀點出發,結合歷年不同案例的法官說理,對於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的問題進行分析,探討債權人追索公司股東的可行性和操作方式。

當“股東期限利益”遇到“債權人利益”

目前,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於“股東出資加速到期”進行明文規定的情形只有兩種,分別是:(1)公司破產;(2)公司解散清算。

股東認繳期限未屆滿,公司債權人能否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九民紀要》出臺前,對於非破產、清算的情形下,股東的出資義務能否加速到期的問題,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較大爭議,但絕大部分的法院對此都持否定的態度,主要基於以下幾個觀點:

觀點一:股東依法獲得分期繳納出資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護,加速到期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公司未清償到期債務並非法律規定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情形。

觀點二:股東認繳的金額、實繳期限等都可通過公示渠道查詢,債權人對此應當知曉,對於交易過程中的風險也可以並且應當預見,在無證據顯示股東存在欺詐或者其他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直接要求股東放棄期限利益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並不符合股東出資認繳制度的設立初衷。

觀點三:在公司存在其他債權人的情況下,如果賦予債權人請求公司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的權利,實質上是允許了公司對單個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這將損害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基於以上觀點,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對於出資加速到期保持著審慎的態度,認為債權人在無法獲得清償時,應當通過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方式,在進入破產程序後再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使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從而在真正意義上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但在現實的商業環境中,往往會有公司股東利用認繳制的特點,設置超高的認繳資本並配以超長的認繳期限,以獲得交易相對方的信賴利益、達到其商業目的。此種情況下,如果侷限於在破產、解散情形下股東才承擔“有限”責任以及強化期限利益的考量,則會對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巨大損失。

當“股東出資加速到期”遇到《九民紀要》

《九民紀要》的出臺對於“股東應否加速到期”的問題作出了突破性解釋,在原有的兩種破產、清算的法定情形基礎上,又增加了兩種情形,為債權人的權利救濟提供了新的思路與路徑。


新增情形一

執行程序中,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的,可追加債務人公司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根據《九民紀要》第6條的規定,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九民紀要》的這一觀點正是對於破產、清算情形下才能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一大突破,即在未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執行階段也可以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申請追加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作為被執行人的,需要具備這樣幾個要件: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即債務償還的主體為公司;

(2)“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

,即債務人公司經過執行程序的判斷已經不具備執行能力;

(3)“已經具備破產原因”,即符合《破產法》第2條及《破產法司法解釋(一)》中第2、3、4條的規定,債務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其實在《九民紀要》出臺前,部分法院也已通過裁判方式適當突破了破產、清算的法定情形。例如在“(2019)蘇0505執異16號”案件中,被執行人上海俱諧夢公司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後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本終,後申請執行人蘇州託普公司申請將被執行人的自然人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

法院在這一案件中對於“股東出資加速到期”進行了說理,認為股東出資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股東認繳出資,等同於其為公司對外債務設定了擔保義務,當“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要求出資未屆期股東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也是股東對公司承擔資本充實責任的一種方式,與公司破產程序中的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並無本質不同。

公司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並未突破股東的有限責任,股東出資義務只是比約定的出資時間提前加速到期而已。如果仍完全固守認繳制下股東一直到認繳期限屆滿時才可履行出資義務,則不僅逼迫債權人提起破產清算程序,使得本可以破解經營困境、能夠渡過難關的公司徹底陷入生存危機,債務人公司可能會完全失去東山再起的機會。而且,公司的“資產”應當包括股東認繳但尚未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因此,在判斷公司是否符合“資不抵債”的破產條件時,應當首先加速到期股東出資義務,然後才能確定公司是否具備破產的條件。基於這樣的判斷,在這一案例中,法院最終支持了將尚未實繳出資的自然人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

這一案例的裁判觀點與《九民紀要》基本一致。但是從債權人的救濟效果看,執行階段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與破產階段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相比,存在本質區別。即,如果在破產階段對股東出資進行加速到期,則股東實繳的出資部分將歸於債務人公司,由管理人向全部債權人進行償還;而通過《九民紀要》新增加的這種途徑,股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可以作為向債權人的個別清償,直接歸於債權人,更高效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新增情形二

股東通過延長認繳期限惡意規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九民紀要》的規定,公司債務產生後,如公司的股東以股東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一條實際是對《九民紀要徵求意見稿》中“惡意延長出資期限”的細化和修正,其理論基礎是債權人的撤銷權。

債權人以這一條作為依據,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需要同時具備如下要件:

(1)公司已經發生債務,即一般理解為應當屬於某債權人所對應的單個債務,而不是公司在廣義上的全部債務;

(2)股東對出資期限進行延長,即公司在已經產生了外部債務不能清償的情況下,仍然採用股東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九民紀要》出於平衡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利益的考慮,對債務人公司股東惡意逃避債務的情形進行了規制,但是,條文內容並不系統周延,就公司債務產生後的股東延長出資期限行為是否必然發生加速到期的法律後果仍然值得討論。

比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發生時,債務人股東的出資期限本就尚未屆滿,債務人後續又對股東的出資期限進行了延長,債權人能否據此主張股東的出資期限屆滿,要求股東立即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呢?鑑於這一路徑的理論基礎是債權人的撤銷權,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以及對《九民紀要》的分析,我們認為此種情況下仍應適用債權債務發生時經工商登記的《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股東出資期限,即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延長的出資期限,股東應當按照原來的出資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若原來的出資期限沒有屆滿,債權人也無法要求股東立即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當“股東出資加速到期”遇到“申請公司破產”

債權人追索債務,發現股東尚有認繳出資未繳清,在符合上述九民紀要的規則下,到底是選擇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進行清償,還是申請執行轉為破產程序?這需用總體把握和有策略的推進:

債權人優先選擇請求股東在出資範圍內承擔債務補充責任符合時間利益、個體利益。在債權人實現救濟的過程中,債權人可以選擇破產與否,這依賴於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及其股東償付能力的預判。通常認為,在債權人的債務數額少於債務人股東的認繳金額時,且債務人的對外債務也並未達到不可挽回的情況下,如果選擇破產則會將訴訟週期以及訴訟成本大幅提高,也會直接將債務人推向難以挽回的境地,此時可以考慮在非破產的情況下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以便更加高效、經濟地實現救濟,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個體債權人的利益。即使優先選擇了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若出現股東無法清償或者不足額清償債權,債權人依然可以再行申請破產程序,並不會受到權利限制。
當公司擁有較高的法人形式的存在價值、重整價值時,直接選擇進入整體破產程序,可能是比單獨申請某些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更加有效的手段。

在訴訟或執行過程中,債權人也可以對股東的認繳金額、認繳期限、實繳金額、未認繳股東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等信息進行調查,並對股東被追加後的履約可能性進行預估,如果該股東並非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公司法人的存在價值、重整價值對於其他利益攸關的主體更為重要的,並非必然要先申請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可以直接通過破產清算、破產重整來促進本方利益的實現,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亦可以在破產程序中予以實現。

保護股東的合法利益和保障債權人的權益都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命題,《九民紀要》已對此進行了較過去更進一步的規範,但在具體個案中的取捨和平衡依然是存在價值排序和個案考量的。星瀚律師也將持續把個案積累的經驗與我們的客戶、同行分享,也歡迎星瀚微法苑的網友提供實務案例與我們探討。

未來幾週中,我們還將就“債權人追索”這一話題展開探討,歡迎大家持續關注。


文:衛新、阮靄倩、蘇宇吉(星瀚公司金融)

本文信息僅作一般性參考,不應視為針對特定事務的法律意見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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