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法院審理的這三個案件 入選貴州高院司法服務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件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安順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省委、最高院及省高院的部署要求,依託智慧法院和互聯網司法建設成果,充分發揮審判執行職能作用,辦理了一批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件,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其中,以下三個案例入選貴州高院司法服務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件。

順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安順市農貿市場是安順市農產品的重要集散地,也是安順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順地區唯一合法農產品批發市場,安順市農貿市場由安順市順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負責日常經營。2019年6月債權人貴州建工集團第四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順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已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前期各方通過努力,安順市順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具備重整條件”為由向安順中院申請破產重整。通過召開聽證,經審查,順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已資不抵債,其他資產也存在變現困難情形。該公司在進入破產重整申請前,已經委託有關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債務進行調查並制定《重整預案》,獲得過半數債權人及債務人的認可。政府對順成公司的重整表示大力給予支持,順成公司開發的安順農貿市場位於安順西秀產業園區,是安順市2013年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毗鄰貴安高速公路安順東出站口和安順汽車站,佔地187.8畝(125000平方米),該項目屬於政府民生工程、菜籃子工程。因此,順成公司具有再建價值及挽救可能性。安順中院於2019年7月依法裁定受理了安順市順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後,安順市農貿市場現暫由破產管理人管理。疫情發生後,安順中院對管理人在農產品供應、市場衛生保障、日常經營管理等方面提出各項工作要求,指導管理人召回全部留守人員定崗定員定責,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切實保障全市農產品供應量穩定充足,對市場環境進行消毒殺菌工作確保市場環境乾淨衛生,關閉生禽海鮮市場,建立法院、政府、管理人、商會微信群,以微信方式交流存貨供貨、貨源信息、處理聯防聯控聯保各項事務等,促進農貿市場正常高效運轉,有效保障了安順市民的“菜籃子”。

【典型意義】疫情防控期間,安順中院在破產重整案件中主動作為,利用互聯網架起法院、政府、管理人、商會溝通橋樑,指導管理人積極應對疫情,通過採取農產品檢測、處理市場衛生、為商戶測量體溫、發放口罩及佩戴口罩勸導等一系列有效防控措施,嚴格按照政府管控部門要求制定工作制度、流程,確保疫情期間農產品穩定、安全供應,為全力做好抗疫情、保民生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與保障。

田某某詐騙案

2020年2月25日,平壩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田某某詐騙案,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被告人田某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29541元。2020年1月30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田某某在無口罩貨源的情況下,在互聯網上截取他人的營業執照、銷售口罩等圖片轉發到其微信朋友圈,並虛構有大量口罩現貨銷售,詐騙被害人羅某某、楊某某人民幣五萬餘元。平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同時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應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典型意義】在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任何企圖利用疫情實施違法犯罪的人,都不要心存僥倖,頂風作案,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在做好防疫的同時,應保持理性,加強防範,做好信息甄別,儘量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防疫用品,避免落入陷阱。一旦發現可疑信息,及時報警,共同維護安全穩定有序的疫情防控秩序。

黃某誣告陷害案

2020年3月6日,平壩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黃某誣告陷害案,以誣告陷害罪,當庭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2020年2月21日,王某支付8.7萬元向被告人黃某購買200只額溫槍。黃某得款後,通過微信聯繫被害人傅某某,並向傅某某支付8萬元購買200只額溫槍。後因傅某某不能按時供貨,經王某多次催要貨款,傅某某於2月25日將8萬元貨款分三次直接退還給王某,並將退款情況告知黃某。2月26日,黃某在明知王某已收到傅某某退款的情況下,故意隱匿傅某某已退貨款的微信聊天記錄,捏造其被傅某某詐騙8萬元的事實併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後趕赴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將傅某某抓獲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經調查,黃某舉報被傅某某詐騙系誣告。

平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隱匿重要證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立案偵查並被刑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誣告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典型意義】疫情防控是一場沒有硝煙卻生死攸關的戰役,沒有人能夠置之度外。該案中,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被告人黃某利用群眾對防疫物資迫切需求的心裡,為了一己私利,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黃某的行為既誤導了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向,更危害了執法部門的公信力,更甚者,讓一個普通公民平白無故蒙受冤屈。每個公民都不能逾越法律紅線,法律絕不容忍為謀求私利,採取極端手段,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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