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退息” 之五:平安普惠的服務費

很多人說,平安普惠實際還款時支付的費用,要遠遠超過當初辦理貸款時業務員所介紹的。每月還款時,除了按照借款協議約定的利率以外,還有保險費、服務費。

在個人借款業務中,保險屬於違規搭售。在法定撤銷期限內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要求退還。在《之三:退保答疑》文裡有解釋。這篇寫服務費。

我瞭解平安普惠的貸款產品好像都不太一樣,大體服務費有前期服務費、擔保服務費、管理服務費。

1.前期服務費。性質是“砍頭息”,這部分費用要從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實際到賬的款項,才是借款本金。相關利息以實際到賬的金額作為本金計算。

2.擔保服務費。以平安普惠為例,它本身不是資金方,不提供資金,只是撮合了借款人和其他資金方達成借款合同。平安普惠作為保證人提供借款擔保服務,在借款人不償還資金方時,代為償還借款。因此收取了擔保服務費。

擔保服務費受到行業規定的收費標準的限制。平安普惠擔保費的金額很小,應該有這類規範性文件,只是我在法律庫裡還沒有檢索到。也因為金額很小,能不能退不那麼重要。要一定下個結論,我傾向於不能退。

3.管理服務費。這個費用是計入利息的,另外如果有類似介紹費、諮詢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罰息等,都應該計入利息,用於計算實際年利率。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可以不再支付。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可以要求返還。

2020.3.17

所謂“退息”  之五:平安普惠的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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