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退息” 之五:平安普惠的服务费

很多人说,平安普惠实际还款时支付的费用,要远远超过当初办理贷款时业务员所介绍的。每月还款时,除了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以外,还有保险费、服务费。

在个人借款业务中,保险属于违规搭售。在法定撤销期限内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要求退还。在《之三:退保答疑》文里有解释。这篇写服务费。

我了解平安普惠的贷款产品好像都不太一样,大体服务费有前期服务费、担保服务费、管理服务费。

1.前期服务费。性质是“砍头息”,这部分费用要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实际到账的款项,才是借款本金。相关利息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作为本金计算。

2.担保服务费。以平安普惠为例,它本身不是资金方,不提供资金,只是撮合了借款人和其他资金方达成借款合同。平安普惠作为保证人提供借款担保服务,在借款人不偿还资金方时,代为偿还借款。因此收取了担保服务费。

担保服务费受到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的限制。平安普惠担保费的金额很小,应该有这类规范性文件,只是我在法律库里还没有检索到。也因为金额很小,能不能退不那么重要。要一定下个结论,我倾向于不能退。

3.管理服务费。这个费用是计入利息的,另外如果有类似介绍费、咨询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等,都应该计入利息,用于计算实际年利率。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可以不再支付。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

2020.3.17

所谓“退息”  之五:平安普惠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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