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低息,放款快?謹慎提防“套路貸”

(原標題:“企業被“套路”維權更難 關鍵在於證據收集”)

對於個人和企業而言,到底該如何識別“套路貸”,又該如何防範?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帆對第一財經表示,識別“套路貸”要關注貸款產品的實際利率到賬金額以及還款期限等,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需十分謹慎。


貸個款,短短几個月債務上漲數十倍、到了還款時間又找不到出借人……這不,“套路貸”又來了。

  自新冠疫情發生以來,部分消費者和企業收入減少,自有資金緊張,一些高額度、低利息、放款快等金融產品紛紛出現,誘使有貸款需求的公司或個人申請貸款,然後以抵押房、車,繳納高額中介費、保證金等方式讓貸款者落入“套路貸”陷阱。在某投訴平臺,僅3月15日一天,關於“套路貸”的投訴就多達60多條。

  對於個人和企業而言,到底該如何識別“套路貸”,又該如何防範?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帆對第一財經表示,識別“套路貸”要關注貸款產品的實際利率、到賬金額以及還款期限等,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需十分謹慎;另外,相比個人,針對借款企業實施的“套路”更為隱蔽,從借貸初期開始,企業要注意相關材料的保存。

簽訂合同要謹慎

相比高利貸,“套路貸”通常表現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誘使借款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具有隱蔽性強、債權虛高、侵佔財產等特點。

自2月以來,多個平臺上關於“套路貸”的投訴大幅增加,貸款利率畸高是被投訴的主要原因。多名消費者反映,諸如手續費、服務費、逾期罰息等費用在簽訂合同時很少被提及,導致消費者並不能準確判斷實際貸款利率。

“通常而言,一些平臺在產品宣傳之初,會以還款無壓力、利息少、無需審核、無抵押、放款快等為噱頭,來吸引消費者。”某股份行業務個貸業務員對第一財經記者說,“但在與消費者簽訂借貸合同時,會搞‘陰陽合同’,比如更改還款期限、扣服務費、合同上金額並非實際到手金額等,這就相當於變相‘加息’,更有甚者,還會拿空白合同讓借款人簽字。”

“2019年頒佈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套路貸”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其中提到,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實際年利率超過36%,且在時間、人數、數額上達到一定標準的非法放貸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由此,36%的貸款年息是一道紅線。還需注意的是,儘管有些產品打著“無抵押”的旗號,但還是會要求借款人質押房子、車子,也就是簽訂一份質押合同,質押合同的簽訂代表著,如果借款方違反出借方對某財產的管理規定,那麼出借方有權處置借款方質押的財產,此時極易出現借款人被侵佔財產的情況。

“這就要求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十分謹慎,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重要內容,比如貸款利率、還款期限、附加條件等,而且最好不要籤空白合同,合同在簽完後自己也要留存一份。”前述業務員說道。

另外,還有業內人士表示,為了不被“套路”,借款人最好選擇有牌照、有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尤其是在網貸平臺上申請貸款時,要事先核實借款平臺是否具備合法資質,仔細閱讀用戶註冊協議或借款合同條款,查看平臺是否存在加收費用,實際到賬明顯低於借貸金額等情況。同時,借款人還要保管好個人身份信息及個人金融信息,比如信用卡號、查詢密碼、支付密碼等,在網上填寫信息時,要注意網絡環境安全,不要在陌生鏈接上填寫。

企業被“套路”維權更難

不同於個人“套路貸”,企業在被“套路”時,維權更難,這在立案數量上也有體現。張帆對第一財經表示,從案例數量來說,個人作為被害人的套路貸案例遠遠多於企業,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不過,疫情防控期間,從我們接受諮詢以及代理的案件來看,企業遇到的‘套路貸’問題也不少,只是目前已經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的確實不多。”她進一步說道。

其中,主要的原因在於針對企業實施的“套路貸”手段往往比針對個人的更加“高級”,更加隱蔽多樣,借款企業不夠警惕的情況下前期難以察覺,並且大部分借款企業缺乏相關證據,因而難以以“套路貸”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從我們的瞭解來看,大多被‘套路’的借款企業缺乏證據意識,發覺被‘套路’時,並不掌握有力證據,出借方也已將對其不利的證據大量隱匿、銷燬,導致被害人刑事舉報立案困難重重。”張帆對記者稱,“另外,出借企業雖涉及‘套路貸’,但不構成單位犯罪。而且,非法經營型的‘套路貸’去年10月才入刑,相關案例的出現尚需時日。”

至於企業如何預防、應對“套路貸”,中倫律師事務所提出,可從兩種維度分析。

一是企業作為出借方,對外出借時要謹防利率、金額、人數等超標。根據相關要求,對外出借年利率超過36%,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借款10次以上,同時滿足放貸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400萬元以上,或者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條件之一的可構成犯罪。企業可據此要調整出借時間、次數、金額和出借對象。

此外,企業在收取服務費、諮詢費等費用時須提供對應的服務,如果事後發現未提供實質性服務,企業應將該費用計入利息重新核算利率,主動降息;同時,企業融資或者對外出借,但不瞭解融資對象或者借款企業的業務時,要切斷其與出借企業的關係,避免其打著出借企業的旗號進行宣傳;企業委託催收公司時,應找正規公司,要求催收公司提供全程催收錄音錄像。

二是企業作為借款方,要加強管控、審核,如加強企業管控,保證人員相互監督,避免內外勾結;細化財務、公章管理,避免企業出現多枚印章或者個別人手中掌握備案公章等情況;同時避免口頭約定、授信等情況,不能因為急於引入資金或者被優惠的條件所吸引,輕信允諾。

再者,企業要重視調查、分析和證據的收集,比如,借款融資時,除關注借貸合同的金額、時間、利息外,還要關注出借企業的資質、業務領域、經營範圍、人員組成等;融資借款時,不論是洽談意向、簽署合同還是收付款,均應注意保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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