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消費維權十大經典案例!涉及:物業違規收費等


泰安消費維權十大經典案例!涉及:物業違規收費等

今日,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泰安市消費者協會舉行了“3·15我們有力量”2020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網上紀念大會。該會議由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韓哲主持,曝光多起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物業違規收費,疫情期間哄抬菜價等...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網上紀念大會


>>>>

3月15日召開

泰安消費維權十大經典案例!涉及:物業違規收費等

圖片來源最泰安中華泰山網

在第38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3月15日,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泰安市消費者協會通過網絡新媒體,舉行了“3·15我們有力量”2020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網上紀念大會。網上紀念大會由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韓哲主持,市市場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楊樹國公佈了《全市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工作人員宣讀了《2019年度獲得榮譽單位(個人)名單》,市市場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張京洲通報了《全市消費維權工作情況》。


>>>>

層層推薦挑選、具有典型的案例

全市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是在全市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以及全市消協組織處理的消費投訴中,經過層層推薦挑選出來的、具有典型意義的消費維權案例。公佈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一方面旨在震懾違法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提醒消費者及時規避這些消費“陷阱”。


全市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泰安消費維權十大經典案例!涉及:物業違規收費等

圖片來源最泰安中華泰山網

1

(一)泰安市藍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案。

2019年10月2日,泰安市旅遊假日指揮部檢查督導組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山東省泰山療養院停車場存在違法收費行為,並將有關視聽資料移交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經現場檢查,認定當事人存在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第三十九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項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2

(二)肥城市泰然天然氣有限公司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違法收取天然氣費案。

2019年5月20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反映當事人銷售的非居民天然氣價格為每立方米3.51元。經調查,2018年至2019年供暖期結束後,當事人銷售非居民用天然氣的價格未按肥城市物價局《關於調整肥城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燃氣銷售價格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向部分非居民天然氣用戶每立方米超收0.58元,共計超收73萬餘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四)項“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下發《責令退款通知書》,退還全部多收款項,並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3

(三)泰安高新區房村鎮送福食品經營部銷售假冒“泰山”白酒案。

2019年9月10日,泰安市市場監管局在生產企業泰山酒業集團的協助下,開展打擊侵犯“泰山”系列白酒商標侵權專項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銷售的“金泰山”和“酒仙”白酒為假冒“泰山”商標的侵權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沒收侵權商品並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4

(四)新泰市美容店多收價款欺詐消費者案。

2019年1月23日,消費者武女士在新泰市青雲街道美容店做面部美容共花費1.5萬元。事後覺得店家收費離譜,遂要求美容店退費,經多次交涉都被拒絕,於是投訴到消費者協會。經調查瞭解,武女士在美容人員的推銷下,美容院在未告知收費標準、店內也無價格公示的情況下,接受了紋眉、眼線和漂唇三項美容並支付費用1.5萬元。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先後兩次調解,向美容店負責人出具調查取得的新泰市城區美容服務收費標準及武女士美容前的照片,指出美容店在向武女士做宣傳時過分誇大了美容功效,已涉嫌虛假宣傳;未明碼標價價格公示,大幅度提高服務費用,無理拒絕或故意拖延武女士合理訴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在法律和證據面前,美容店負責人同意退還武女士1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5

(五)泰安市泰山區王秀春飲水機服務中心虛假宣傳案。

2019年09月11日,執法人員對泰山區王秀春飲水機銷售服務中心突擊檢查時,發現現場聚集四十多位老年人,正在觀看內容為“氫分子研究課題”的視頻,現場有宣傳冊、投影儀、正在使用的手提電腦和優盤等。經深入調查,當事人通過上門服務、談心、觀看視頻、參加銷售會、組織旅遊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銷富氫飲水機、輔酶Q10保健食品等,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違法行為,依據第二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6

(六)泰安市泰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退款案。

2019年10月12日,消費者劉先生反映其於10月11日在高新區交運汽車園吉利4S店繳納3000元訂金訂車,但事後商家卻稱無此車型,欲退訂金,商家拒絕退款,希望部門調查處理,予以協調退訂金。吉利4S店店長稱,他們是與消費者簽過《訂購協議書》,按照《合同法》規定無法退費。10月18日,工作人員到吉利4S店現場檢查核實情況,發現4S店只與消費者簽訂了《訂購協議書》,並未簽訂訂金單,不符合《合同法》關於不退訂金的規定,且4S店在與消費者簽訂《訂購協議書》時並未告知消費者沒有需要的車型,存在工作失誤。經與吉利4S店溝通,4S店與消費者達成消費調解。

7

(七)泰安市誠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疫情防控期間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案。

當事人於2020年2月6日購進銷售的21種蔬菜購銷差價超過35%,違法所得共計151.83元。當事人沒有執行《山東省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0】58號)文件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據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決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8

(八)東平縣張瑞社銷售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黃尖饅頭案。

2019年5月15日,有投訴稱當事人銷售的鍋貼、棗卷等食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劑檸檬黃。執法人員經現場檢查,對當事人銷售的黃尖饅頭進行了抽查檢驗,檢驗標準要求是不得添加,檢驗結果是檸檬黃含量為0.112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銷售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9

(九)泰安市岱嶽區千鶴醫藥有限公司未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2020年1月24日,當事人從上門推銷的業務員處購進標註“溫泉”字樣的一次性普通口罩,進貨時未審驗該批口罩的供貨商經營資格,未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無法提供出該批口罩的供貨商《營業執照》、產品《檢驗報告》,未建立進貨臺賬,未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未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行為。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10

(十)泰安市泰山區博祥泰養生館銷售標籤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東韻牌慶芝堂阿膠片”產品案。

2019年1月16日,執法人員在大潤發超市(15)商鋪泰安市泰山區博祥泰養生館東阿阿膠銷售貨架上發現“東韻牌慶芝堂阿膠片”,生產批次為201809020004A,經生產廠家山東省東阿東韻股份有限公司經銷人員確認:該公司沒有生產過該批號的阿膠產品,屬涉嫌假冒產品。該養生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之規定,決定給予沒收剩餘商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