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童養婚姻(上)——隴南婚式漫談系列之五十三


原創:童養婚姻(上)——隴南婚式漫談系列之五十三

童養婚,俗稱童養媳,在我國封建時代普遍存在,甚至這種惡俗相沿到新中國建立前夕。

現在這種婚象在隴南幾近絕跡,只有民國過來的一些老年人時常在茶餘飯後提起。這些老年人中,有些裹著小腳的老太婆裡頭,就有當年的童養媳。

童養媳的家庭,大多數是有了兒子後,才開始抱養別人家的女孩作為養女,成長到一定的婚齡,便與自家親生兒子結為夫婦。

不同時代,不同地域,婚齡是不一樣的。

《周禮·地官·媒氏》雲:“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白虎通》雲:“男三十,筋骨堅強,任為人父;女二十,膚肌充盈,任為人母”。民間有“寧可男大十,不可女大一”的俗言流傳,想必與此有些關聯。

齊桓公爭霸天下,令“丈夫三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

越王勾踐為了開闊兵源復國報仇,曾下令:“凡男子二十、女子十七不婚者,罪及父母。”

再後來,到了南北朝時,婚齡降到了“男十五、女十三”的地步。

直到明、清兩代,最低的法定婚齡是“男十六,女十四”。

建國初,新婚姻法規定婚齡為“男二十,女十八以上”。

除了國家、民族的法定婚齡以外,其實邊遠山區民間的實際婚齡比這還要低。

之所以要羅列以上史料,為的是說明不同時期的童養婚其實際婚齡比這更要小一些——因為男方父母急著要抱孫子,讓其早早傳宗接代。

原創:童養婚姻(上)——隴南婚式漫談系列之五十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