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請賠償 因拒付鑑定費被駁回

2015年3月8日,貫某因神經麻痺在某醫院門診治療,醫生告知必須進行理療,不然會留下後遺症。貫某在第三次的治療過程中,感覺到耳鳴嚴重,耳朵被燙傷,燙傷後感覺耳朵發熱。後被告知應該做脈衝短波而做成了中波。貫某到北京XX醫院治療,確診為右耳耳鳴、耳痛、感音神經性聾。貫某認為某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貫某申請進行司法鑑定,XXX科學技術鑑究所在接受委託後,組織召開由醫患雙方參加的鑑定聽證會。因貫某未繳納鑑定費用,聽證會未能正常開展,XXX研究所予以退案處理。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貫某的訴訟請求。

醫療糾紛訴請賠償   因拒付鑑定費被駁回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律師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某醫院對患者貫某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失,若存在醫療過失,該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患者貫某的損害後果有無因果關係及責任程度。貫某在某醫院對其實施脈衝短波治療過程中造成其右耳燙傷。但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右耳耳鳴、耳痛和感音神經性聾是否與該醫院醫療行為存在因果關係,此屬於醫學科學範疇,應通過司法鑑定程序提供依據。貫某作為申請人,負有墊付鑑定費用的義務。貫某因拒絕繳納費用導致鑑定工作無法進行最終予以退案處理。對此,貫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進一步導致其各項訴訟請求缺乏依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