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裁判要旨

诈骗犯罪辩护系列:金融诈骗(一) | 集资诈骗罪的裁判要旨


作者 | 吴斌律师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金融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集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一个重罪名,而与其相伴相生的另外一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轻罪名,了解集资诈骗罪的裁判要旨,更好地区分重罪名与轻罪名的区别,能为非法集资案提供更多的司法判例参考。


1.通过创建“P2P”平台融资,虚构标的及资金用途;融资款未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高息放贷,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刘子荣在江山市区鹿溪南路2栋10-11号注册成立江某1市思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创建了思诚金融“浙江贷”P2P网贷平台。之后,刘子荣虚构江某1永明电工器材厂、江某1市飞亚塑料厂为该平台担保企业的事实,雇佣相关人员专门从事网贷业务,通过发放虚拟标的的方式,以18%-24%不等的年化利率为诱饵,虚构标的及资金用途,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将募得资金掌控在其个人银行账户名下。募得资金后,刘子荣未将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在明知无法规避风险的情况下,将部分资金随意用于高息放贷,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刑初63号】


2.虚构扩大生产需要资金,采用许诺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除了部分用于支付工资、提成和少部分利息外,其余款项均被瓜分。

赵凯伙同刘某(另案处理),以艳凯宁波分公司的名义,虚构凤城市新盛矿业有限公司扩大生产需要资金的事由,并雇用许某任会计、吕某、潘某、贾某等人为业务员,在本市江东区百丈路xx号(xx-xx)内,采用许诺支付高息的手段,对外向16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实际吸收资金累计达人民币3620050元。所吸资金除被用于支付工资、提成以及维持艳凯宁波分公司运营外,余款均被赵凯及刘某等人瓜分。【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刑初字第262号】


3.明知身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仍虚构高息理财项目等事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集资。

马勤芬因高息借贷而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遂虚构其所在工作单位高息集资,及其有银行内部高息理财项目等事由,以投资7天至60天即可收益5%至55%为诱饵,向被害人金某1、黄某、俞某1等人并通过上述人员向亲友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57亿余元。后马勤芬将非法集资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前债本息,以及购买房产、高档轿车、个人挥霍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刑初106号】


4.以购买厂房、资金周转的名义进行集资,集资款项用于个人挥霍、网络赌博等。

邓晖茹以自己或其姐姐邓某需要购买厂房、资金周转等为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徐某甲、李某乙、吴某甲、陈某、邵某乙、郑某、徐某乙、黄某、吴某乙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017.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除归还部分本金和支付利息外,邓晖茹将集资所得用于网络赌博,至案发时仍有800余万元集资款无法归还。【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刑初字第192号】


5.以放高利贷、资金周转等名义进行集资,以拆东墙补西外西墙的方式,用于支付集资利息、偿还赌债、购置房产和家庭生活支出等。

李孙燕以放高利贷、资金周转等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刘某、高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张某丙、高某乙、李某甲、胡某、张某丁、董某、陈某、梁某、潘某、张某戊、郭某、张某己、孙某、项某甲、高某丙、朱某、李某乙等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李孙燕将骗得的集资款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于支付集资利息、偿还赌债及购置房产、家庭生活支出等用途。【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台刑二初字第24号】


6.采取虚假广告宣传以及口头宣传等方式进行集资,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王某某和颜某某以某公司的名义,对外采取谎称在贾汪区买地投资、从事石油化工业务等诈骗方法,通过广告宣传及口头宣传等手段,以年利率12%至36%的高息为诱惑,非法向103名不特定群众集资本金合计1133.294万元,所集资款项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导致案发前仍有900余万元集资款不能返还。【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220号】


7.虚构帮助他人垫资购买汽车、放高利贷、做生意等理由进行集资,集资款被用于高消费、偿还债务的本息以及个人开销等。

李小天于2011年8月21日至2013年9月17日间,虚构帮助他人垫资购买汽车、放高利贷、开办公司等事实,以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蔡某、何某甲、鞠某等13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85.6万元,并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高消费、偿还吸收资金本息等。李小天案发前已归还蔡某、何某甲、朱某等人所吸收资金本息共计人民币98.4153万元,造成所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87.1847万元不能返还。【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刑初字第00154号】


8.明知无力偿还所欠巨额债务,仍采取虚假承诺高额利息等手段进行集资,集资款用于违法从发承兑汇票贴现、“过桥资金”等业务。

王小娟、张晶明知无力偿还所积欠的数千万元巨额债务,仍以承兑汇票贴现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采用虚假承诺高额利息等手段,频繁吸收巨额款项用于“拆东补西”,其中向陈某丙、邵某乙、赵某乙3人所吸收款项共计人民币9474.7063万元未能偿还。【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刑二初字第0008号】


9.通过夸大投资项目规模和收益、虚构投资项目进行集资,集资款主要用于偿还集资款本息,支付公司业务员佣金、提成,购买房产、车辆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集资款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胡志国在鸿通公司、聚福堂公司、鸿富堂公司无资金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招募唐某2、樊某、杨某2、张某1、朱某,李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上述三公司名义,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以“海南沉香园扩建”、“天香堂养生旅游度假基地”等项目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胡志国虚构了鸿通公司资金实力雄厚、在海南有4700亩沉香园并盈利、南京天香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即将上市等事实,夸大鸿通公司投资“广西凤某养生旅游度假区”、“天香堂养生旅游度假基地”、“防爆加油站”等项目规模和收益,并通过散发传单、拨打电话、组织参观、举办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所得集资款主要用于偿还集资款本息,支付公司业务员佣金、提成,购买房产、车辆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集资款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宋某、郭某1、王某1等704名被害人的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392329亿元不能返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刑初48号】


10.冒用他人名义推广虚假理财产品进行集资,集资到财物后予以私分。

付梅梅伙同犯罪嫌疑人戈某2(已诉)、谢某3(已诉)、罗某2就(已判)以大爱无疆文化传播公司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图骗取公众财物后予以私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刑初1946号】


11.以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投资项目进行集资,集资款除少部分用于返还投资人,未进行任何实际生产经营投资。

池某煜伙同龙某(另案处理)、陈某1(已判决)等人利用盛某公司名义非法集资,向集资参与人虚假宣传投资香港NCA公司(烜丰控股)等原始股可以获取上市后的高额利润,且承诺不上市会退回全额投资款项,诱使刘某1等人投资购买,骗取多名不特定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初156号】


金融诈骗案件中,作罪轻辩护中一个很重要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两罪中,此罪与彼罪最根本的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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