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从一起冤假错案中看如何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我们先来看一起再审改判的以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的冤家错案。
(2018)最高法刑再6号:原审被告人赵明利,1999年6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5年7月21日因病死亡,二审维持,再审改判无罪。
再审改判主要理由有:
第一,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不客观。
第二,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赵明利对4次提货的货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赵明利的4次未结算行为不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特征。
而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该构造任何是环环相扣的,任何一个环节破坏都不会构成诈骗罪。
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而刑事诈骗犯罪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
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因此,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以防止更多的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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