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中闞文濤隱瞞其妻子對小三的贈予是否有效?

創作人:項秦律師微信:18851059260

最近熱播的《安家》主要說的是房屋中介賣房的故事。劇中,闞文濤在隱瞞妻子的情況下為小三知否小姐購置了一套價值一千萬元以上的房產。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贈予是否有效?小三可否享有該房屋的產權呢?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案例一】審理法院:臨夏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8)甘2901民初898號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馬海查與被告馬玉成系合法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的權力。根據共同共有原理,夫妻對全部的共同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50%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根據過錯程度,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不等額分割,以此確定各自份額。從兩被告認識和保持婚外情關係生活多年情況看,被告馬哈夫則明知被告馬玉成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並向被告馬玉成索取現金60萬元,購買汽車供其使用。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主觀並非出自善意,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意思表示和法定條件。被告馬玉成未經原告馬海查同意,將夫妻鉅額財產贈給被告馬哈夫則,其行為侵害了原告馬海查的合法財產權益,該贈與行為部分無效,被告馬玉成50%的份額系其自願贈與被告馬哈夫則,應屬有效行為。但另50%的份額屬原告馬海查所有,被告馬玉成無權處分,故被告馬哈夫則理應返還原告馬海查50%的份額。×××捷達車的購車款全部由被告馬玉成出資,兼於本案實際,根據《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人問題的覆函》(公交管(2000)98號明確,“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國道,公安機關辦理的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所以,×××捷達車在公安部門登記是行政管理登記,不具有創設或變動物權的效力。所以,車輛登記人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時,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車輛所有人。綜合本案實際,×××捷達車的出資人是被告馬玉成,兼於被告馬玉成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所以×××捷達車應當歸原告馬海查和被告馬玉成共同所有,而被告馬哈夫則是該車輛的使用人而不享有任何處分權。故被告馬哈夫則應將×××捷達車返還。


【案例二】

審理法院: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16)湘0204民初3號

本院認為:本案系不當得利糾紛。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第三人蔣銀初未經其妻子即原告的同意將其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給與其有非法同居關係的被告周立蘭,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第三人蔣銀初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被告周立蘭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被告周立蘭所得的176000元款項沒有合法依據,取得得了不當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損失屬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第三人蔣銀初對釀成本案糾紛存在過錯,應適當承擔本案訴訟費。


【律師說法】本律師支持第二種觀點。結合案例及相關法律,在未進行財產分割之前,闞文濤所處分的一千萬財產均為無權處分,小三針對該部分財產不能善意取得。根據合同法,闞文濤對小三的贈予合同無效,闞太太可以不當得利起訴小三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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