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改擬新規村裡的留用地允許商品性質開發,部分地價僅繳10%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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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土地是合法

留用土地是按本辦法核算、

並確認給村股份公司的合法用地,

具體包括:

●已批合法用地

●外調入合法指標

●核定利益共享用地。

留用土地可自用、可開發

村股份公司合作開發、

作價入股等,

引入留用土地的開發主體。

留用土地按協議出讓

協議方式出讓給村股份公司

■自用的

村股份公司與國土部門籤土地出讓合同。


■合作開發實施的

村股份公司、開發主體,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合同變更補充協議。


■作價入股實施的

村股份公司、開發主體,共同成立房地產項目公司,與國土部門籤土地合同變更補充協議。


留用土地兩種產權

村股份公司自用的,免交地價,為非市場商品性質;

繳交地價的,為市場商品性質。

留用土地地價標準

規劃為工業用地的,按基準地價10%繳交地價。

規劃為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的,分段計收:

基礎建築面積部分按基準地價10%繳交地價;

共享建築面積中歸村股份公司的部分,按基準地價1倍繳交。

留用土地規劃指標核算

允許多建≤12%建築面積,產權歸業主

留用土地規劃建築面積由基礎建築面積、配套建築面積和共享建築面積構成。

基礎建築面積

(一)在項目範圍內安排的

基礎建築面積 = S 政策留用 × 地塊容積率

S 政策留用—按本辦法核算的留用土地面積。

地塊容積率—按《深標》取值、計算。


(二)在項目範圍外安排的

基礎建築面積 = S 拆除重建 × 地塊容積率 + FA 利益統籌 × 1.5

S 拆除重建—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拆除重建的土地面積。

地塊容積率—按《深標》計算。

FA 利益統籌—利益統籌項目中現狀建築面積。


配套建築面積

按照《深標》、

法定圖則及相關專規配建。


共享建築面積

原則上不超過基礎建築面積的 30%。

60%的建築面積建政策用房,產權歸政府。

40%建築面積歸村公司。

舊改擬新規村裡的留用地允許商品性質開發,部分地價僅繳10%基準

正文摘要:


舊改擬新規村裡的留用地允許商品性質開發,部分地價僅繳10%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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