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土地是合法地
留用土地是按本辦法核算、
並確認給村股份公司的合法用地,
具體包括:
●已批合法用地
●外調入合法指標
●核定利益共享用地。
留用土地可自用、可開發
村股份公司合作開發、
作價入股等,
引入留用土地的開發主體。
留用土地按協議出讓
協議方式出讓給村股份公司
■自用的
村股份公司與國土部門籤土地出讓合同。
■合作開發實施的
村股份公司、開發主體,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合同變更補充協議。
■作價入股實施的
村股份公司、開發主體,共同成立房地產項目公司,與國土部門籤土地合同變更補充協議。
留用土地兩種產權
■村股份公司自用的,免交地價,為非市場商品性質;
■繳交地價的,為市場商品性質。
留用土地地價標準
■規劃為工業用地的,按基準地價10%繳交地價。
■規劃為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的,分段計收:
基礎建築面積部分按基準地價10%繳交地價;
共享建築面積中歸村股份公司的部分,按基準地價1倍繳交。
留用土地規劃指標核算
允許多建≤12%建築面積,產權歸業主
留用土地規劃建築面積由基礎建築面積、配套建築面積和共享建築面積構成。
基礎建築面積
(一)在項目範圍內安排的
基礎建築面積 = S 政策留用 × 地塊容積率
S 政策留用—按本辦法核算的留用土地面積。
地塊容積率—按《深標》取值、計算。
(二)在項目範圍外安排的
基礎建築面積 = S 拆除重建 × 地塊容積率 + FA 利益統籌 × 1.5
S 拆除重建—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拆除重建的土地面積。
地塊容積率—按《深標》計算。
FA 利益統籌—利益統籌項目中現狀建築面積。
配套建築面積
按照《深標》、
法定圖則及相關專規配建。
共享建築面積
■原則上不超過基礎建築面積的 30%。
■60%的建築面積建政策用房,產權歸政府。
40%建築面積歸村公司。
正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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