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支付工程款最長不得超過60天!這些福利怎可不知

【案例】拖延工程款的糾紛

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房地產公司支付工程款前,裝飾公司需要先開具等額的發票。後工程按時竣工,但房地產公司一直未支付第二、三期的工程款,因此裝飾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

新規:支付工程款最長不得超過60天!這些福利怎可不知

(1)房地產公司立即支付剩餘的工程款;

(2)房地產公司需要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及違約金。

該房地產公司辯稱:要求其承擔工程款利息以及違約金違背雙方合同約定。因為裝飾公司未按約向房地產公司提供發票,房地產公司按約滯留部分工程款,不屬於違約,也不應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關於房地產公司是否構成逾期支付以及是否應承擔利息以及違約金的問題,法院認為:

新規:支付工程款最長不得超過60天!這些福利怎可不知

裝飾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涉案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並經交付使用,據此認定工程款的發票問題不能成為房地產公司拖欠工程款、不承擔逾期利息的合理理由,對裝飾公司主張的利息應予以支持;故法院支持了裝飾公司的全部請求。

上述是因未開具發票而拒付工程款最終敗訴的案例,可見實踐中法律以及法院的做法是越來越偏向於保護中小企業、特別是農民工的權益。在最新公開的關於《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我們還發現了以下幾點與支付工程款有關的福利:

1、該辦法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最長不得超過60日,逾期應支付利息。未作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承包方有拖欠實際施工方款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作為發包人的,在核實情況後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項。

3、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條件,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濫用其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

5、約定質量保證金的,須在保質期滿後與中小企業進行核實和結算,對核實、結算結果無異議的,應當自完成核實、結算之日起15日內返還質量保證金。

6、該辦法還提出,要建立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受理相關投訴。被投訴人屬於國有大型企業的,轉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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