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版立功法律法規大全及典型案例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案件辯護十餘年,詳見“詐騙犯罪辯護肖文彬”新浪博客)

周淑敏:廣強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2020年最新版立功法律法規大全及典型案例

前言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為提高辦案效率,筆者對立功的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兩高關於立功的規範性文件等進行了收集、彙總,並在相關條文後附上了《刑事審判參考》的指導案例,以供辦案參考。

目錄


一、立功法律條文


二、立功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兩高關於立功的意見、通告、通知、解答、答覆等規範性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修訂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的通知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敦促在逃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發明創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現作為對其漏罪審判時的量刑情節問題的答覆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

(八)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實施《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若干問題的解答

正文


一、立功法律條文

第六十八條【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立功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號)【實施日期】2017-01-01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 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 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 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 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 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 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實施日期】2016-04-18

第四條

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22號)【實施日期】2013-01-01

第七條

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九條

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實施日期】2013-01-01

第一百一十條

證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證據材料,沒有加蓋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檢舉揭發等的單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員沒有簽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實和理由,有關機關未予認定,或者有關機關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現,但證據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要求相關人員作證,並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第二百二十六條

審判期間,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

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9號)【實施日期】2011-05-01

第五條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6〕1號)【實施日期】2006-01-23

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 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 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 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 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 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 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5號)【實施日期】2000-12-19

第四條

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一) 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三) 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的;

(四) 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六) 全部退贓並有悔罪表現的;

(七) 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實施日期】1998-05-09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典型案例】刑事審判參考第708號指導案例霍海龍等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案:本案中,被告人霍海龍勸說並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未包括在前四種立功情形之中,但屬於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可認定其屬於刑法上的立功。具體理由如下:(一)認定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為立功表現符合立功的立法本意;(二)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相比“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更具有效性。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為立功表現,而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與該行為相比,明顯經濟效果更好。(三)法律適用上應適用“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是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這是毋庸置疑的。關鍵是該行為是否為“突出表現”,通過比較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與該司法解釋其他立功表現情形,特別是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情況,更加有利於司法機關對已經發生的犯罪的懲罰,也更有利於司法資源的節約,因此,理應認為是具有“突出表現的”。故而,對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認定其屬於司法解釋中“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的情形,構成刑法上的立功表現。)

第六條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典型案例】刑事審判參考第289號指導案例劉群、李國才搶劫、詐騙案:本案被告人劉群因第二次搶劫犯罪歸案以後,檢舉揭發宋仝成拐賣婦女的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宋仝成被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劉群的行為構成重大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條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處罰原則,是在對有一般立功表現的處罰原則基礎上加以規定的,對於一般立功,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重大立功,則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顯然,重大立功應當比一般立功處罰更加從寬。雖然刑法條文沒有明確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但如果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不予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一般也要考慮予以從輕處罰,這樣解釋是符合立法解釋和法律邏輯的。在裁量刑罰時,對其所犯詐騙罪,因自首並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對其所犯搶劫罪,由於搶劫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後果嚴重,雖然有重大立功表現,也可以不予減輕處罰,但在量刑上還是要體現政策,適當予以從輕考慮。)

三、兩高關於立功的意見、通告、通知、解答、答覆等規範性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修訂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7號)【實施日期】2017-04-01

7.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一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的通知(高檢發研字〔2013〕7號)【實施日期】2013-12-27

第十九條

對於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一) 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二) 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三) 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

(四)犯罪後如實交待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

(五) 不屬於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 屬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

(七) 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對於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說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向被害方作說明解釋。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敦促在逃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公法〔2011〕672號)【實施日期】2011-09-21

四、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或者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發明創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現作為對其漏罪審判時的量刑情節問題的答覆(法研[2011]79號)【實施日期】2011-06-14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青刑終字第62號《關於被告人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發明創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現作為對其漏罪審判時的量刑情節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罪犯在服刑期間的發明創造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可以作為依法減刑的條件予以考慮,但不能作為追訴漏罪的法定量刑情節考慮。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實施日期】2010-12-22

四、 關於立功線索來源的具體認定

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五、 關於“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認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為之一,使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屬於《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典型案例】刑事審判參考第709號指導案例吳江、李曉光挪用公款案:根據《意見》第五條規定,單純向司法機關提供上述情況的,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犯罪分子不構成立功。但是,如果犯罪分子根據司法機關的安排,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將其他同案犯所處位置予以明確,從而使偵查機關抓獲其同案犯的,該行為則超出了被告人應當供述的內容,應當認定為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現。在《意見》中,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分為四種具體情形。但是,基於犯罪行為的複雜性、多樣性,法律規範不可能窮盡所有協助抓捕同案犯的行為類型,需要審判人員在審判實踐中予以個案認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曉光不但如實供述了同案犯的基本情況,而且在被採取強制措施接受訊問的同時,通過電話指引偵查人員到吳江住處將其抓獲,與其本人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吳江的行為性質和效果無異。因此,儘管李曉光本人未親身到場,但其行為與第三種情形即“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實質上的等同性,符合立功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刑法設立該制度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認定李曉光的行為構成立功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徵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

六、 關於立功線索的查證程序和具體認定

被告人在一、二審審理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線索內容具體、指向明確的,應及時移交有關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偵查機關出具材料,表明在三個月內還不能查證並抓獲被檢舉揭發的人,或者不能查實的,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證結果。

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不屬實,又重複提供同一線索,且沒有提出新的證據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證。

根據被告人檢舉揭發破獲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審判結果,應當依據判決確認的事實認定是否查證屬實;如果被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進入審判程序,可以依據偵查機關提供的書面查證情況認定是否查證屬實。檢舉揭發的線索經查確有犯罪發生,或者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的,對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餘地,對其他被告人原則上應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終止審理的,不影響對被告人立功表現的認定;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因具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宣告刑為有期徒刑或者更輕刑罰的,不影響對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

七、 關於自首、立功證據材料的審查

人民法院審查的自首證據材料,應當包括被告人投案經過、有罪供述以及能夠證明其投案情況的其他材料。投案經過的內容一般應包括被告人投案時間、地點、方式等。證據材料應加蓋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單位的印章,並有接受人員簽名。

人民法院審查的立功證據材料,一般應包括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及證明其來源的材料、司法機關的調查核實材料、被檢舉揭發人的供述等。被檢舉揭發案件已立案、偵破,被檢舉揭發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公訴或者審判的,還應審查相關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應加蓋接收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的單位的印章,並有接收人員簽名。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證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規範、不全面的,應當由檢察機關、偵查機關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補充材料。

上述證據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審審理時已形成的,應當經庭審質證。

八、 關於對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處罰

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自首的還應考慮投案的主動性、供述的及時性和穩定性等。立功的還應考慮檢舉揭發罪行的輕重、被檢舉揭發的人可能或者已經被判處的刑罰、提供的線索對偵破案件或者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於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

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對於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同時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既要考慮自首、立功的具體情節,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確定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累犯的前罪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從寬處罰,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前、後罪為同類犯罪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的處罰,應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從犯之間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較次的犯罪分子的,從寬處罰與否應當從嚴掌握,如果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從輕處罰;如果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應依法從寬處罰。對於犯罪集團的一般成員、共同犯罪的從犯立功的,特別是協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應當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寬處罰。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法發〔2010〕20號)【實施日期】2010-07-01

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是否協助或者如何協助抓獲同案犯的證明材料不全,導致無法認定被告人構成立功的,應當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要求相關人員作證,並結合其他證據判斷立功是否成立。

被告人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情形的,應當審查是否已經查證屬實;尚未查證的,應當及時查證。

被告人累犯的證明材料不全,應當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證明材料。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13號)【實施日期】2009-03-20

二、 關於立功的認定和處理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

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後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對於具有立功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立功表現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案件的罪行輕重、所抓獲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時機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八)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實施《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若干問題的解答(法辦〔2001〕155號)【實施日期】2001-06-15

14. 問:對自首或者立功或者累犯等情節,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如何表述?

答:按照修訂樣式的要求,對自首、立功等情節的認定應當寫在事實部分,並寫明確認自首、立功等情節成立的證據;對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被告人如何處罰的論述,則應當在理由部分進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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