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無證據證明做了實驗,申請藥物新用途發明專利依據不足

【摘要】 x公司與x大學簽訂合同,約定由x公司委託x大學研究開發中藥某藥物的提取及調血脂作用研究。莊某某(原系原告x公司員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某藥物的新用途”發明專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莊某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哪個實驗室做了實驗,x大學陳述該項目莊某某沒有參與研究,故莊某某申請20111031xxxx.x“某藥物的新用途”發明專利依據不足。

【關鍵詞】知識產權,實驗,藥物,新用途,發明專利

知識產權:無證據證明做了實驗,申請藥物新用途發明專利依據不足

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一.引言

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哪個實驗室做了實驗,申請中藥新用途發明專利依據不足,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x生態農業投資有限公司、x大學與莊某某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3)x民初字第573號”。

二.基本案情

(一)2011年6月30日,x公司與x大學簽訂《技術開發(委託)合同》一份,約定由x公司委託x大學研究開發某藥物的提取及調血脂作用研究。技術開發內容為完成某藥物的4種中藥提取分離,以及以上藥物的調血脂作用研究;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為40萬元人民幣,由x公司在合同簽署後7日內一次性支付;研究開發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歸屬雙方。

(二)莊某某(原系原告x公司員工)於2011年10月1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某藥物的新用途”發明專利,專利申請號為20111031xxxx.x,申請公佈日為2012年2月22日。該發明的摘要顯示為“本發明提供了某藥物的新用途,本發明公開了某藥物用於製備預防和治療高脂血症和/或非酒精性脂肪肝的藥物的用途。

三.裁判結果

本案被告莊某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哪個實驗室做了實驗,x大學陳述該項目莊某某沒有參與研究,故莊某某申請20111031xxxx.x“某藥物的新用途”發明專利依據不足。根據x公司與x大學簽訂《技術開發(委託)合同》第十五條約定,本案申請號20111031xxxx.x“某藥物的新用途”發明專利的申請權屬原告x公司與x大學共同所有。法院判決,申請號20111031xxxx.x“某藥物的新用途”發明專利的申請權屬原告x生態農業投資有限公司與x大學共同所有。

四.討論

(一)原告訴求:根據《技術開發(委託)合同》約定,“某藥物的新用途”知識產權歸委託方x公司和受託方x大學共同所有。莊某某對“某藥物的新用途”不享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卻擅自於2011年10月1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某藥物的新用途”發明專利申請,嚴重侵犯了委託方x公司合法權利。

(二)答辯意見:莊某某從事中草藥研究已有20年,並在2004年起受聘為x大學海外教育學院中醫系學術顧問,期間主要研究藥物在活細胞模型生物活性反應,某藥物也是原本研究項目之一,研究項目之部分報告早已在原告x公司成立之前進行,不牽涉洩密問題,原告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知悉,並先借用莊某某及x大學團隊之名作為該公司之包裝,被告莊某某保留法律追訴權。原告x公司應允撥款40萬元研究經費應在後續項目研發所產生之新成果才能歸屬其公司。

(三)法院認為:x公司與x大學簽訂《技術開發(委託)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技術開發(委託)合同》簽訂後,x公司已依約支付了40萬元,x大學也組織了對合同約定的“某藥物的提取及調血脂作用研究”進行研究,根據該合同第十五條約定,研究成果屬x公司與x大學共同所有。

【參考資料】1.知識產權:銷售假冒花露水中網店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認定。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行政訴訟:因不符合法定程序,對認定為經營假冒牛奶的處罰被撤銷。4.知識產權:KTV提供點歌服務屬於以營利為目的,侵犯權利人的放映權。

【作者聲明】本文僅供學習交流,若有侵權之處煩請告知刪除。文中隱去涉及當事人名稱、屬地等信息。插圖無版權糾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