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四大誤區!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四大誤區!

大家可能經常會有個錯誤觀念,認為只要用一些常見詞語稍作聲明,就會輕易讓自己的內容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則。實際上並沒有任何方式可以保證在使用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受版權保護資料時受到合理使用原則的保護。

誤區1:只要註明版權所有者,我的使用方式就自動歸為合理使用

如前所述,在合理使用分析中,“轉化性”通常是一個關鍵因素。但是,單純註明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所有者,並不能讓非轉化性資料歸為合理使用的範疇。加入“所有版權歸作者所有”和“非本人所有”之類的聲明並不代表您對資料的使用就屬於合理使用,也不代表您擁有了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誤區2:如果在視頻中發表了免責聲明,我的使用就屬於合理使用

如前所述,單憑几項聲明無法符合合理使用原則。在您的視頻中發佈合理使用的四項因素,或者加入“無意侵犯版權”等語句,並不是免除版權侵害聲明的保護傘。

誤區3:“娛樂性”或“非盈利性”的使用自動歸為合理使用

法院會仔細研究您的使用目的,以評估是否為合理使用,但是也同時需要考慮其餘三項因素。例如,在合理使用的裁定標準中,聲明您上傳的視頻“僅供娛樂”並不能扭轉其實質。同樣,儘管“非盈利性”的使用在合理使用分析中會得到優待,但是並不表示它就屬於合理使用。

誤區4:他人的作品中添加自己的原創資料,對其資料的使用就是合理使用

即使您將自己的內容添加到他人的內容中,也不能在合理使用的法庭辯論中佔優勢,特別是在您的創作並沒有向原創作品中添加新的表述、含義或訊息時更是如此。正如本文討論的所有其他情況一樣,法庭在合理使用測試中會考慮所有的四項因素,包括使用的原創內容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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