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涉疫情妨害公务犯罪须依法及时惩处!(十六)


提醒:涉疫情妨害公务犯罪须依法及时惩处!(十六)

涉疫情妨害公务犯罪

须依法及时惩处!


案例一


被告人邓某某系山东省莱芜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2月3日上午8时许,邓某某饮酒后未戴口罩去公司上班,因公司规定酒后不能上岗以及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入公司必须佩戴口罩,故防控人员不准许其进入公司院内,对其进行劝说阻止。

邓某某不听劝阻,强行从电动伸缩门跳入公司,在防控人员再次阻止时邓某某情绪更加激动,并上前击打防控人员面部,进而与防控人员发生厮打。公司报警后,杨庄派出所民警徐某某与辅警立即出警处置,赶到现场后看到邓某某与一名男子在厮打,民警徐某某上前制止时,邓某某击打民警徐某某左侧面部一巴掌,致徐某某右肩肩章处的执法记录仪滑落,另一名辅警拉着邓某某不让其进入公司时,邓某某又要抬手击打辅警,辅警躲开没被打到,后民警徐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辅警,再次制止时邓某某又打了徐某某的左侧脸部两巴掌,民警徐某某及辅警随即将邓某某控制并带至派出所。邓某某殴打民警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后,造成十分恶劣影响。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于案发当日收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及时介入,了解案情和证据,建议看守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邓某某进行隔离、单独关押。2月4日下午,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批准逮捕邓某某,综合邓某某的行为及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5日对邓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邓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对其进行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邓某某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悔罪。2月7日,在律师见证下,邓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邓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提出了量刑建议。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于2月12日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院起诉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邓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有悔罪表现,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


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5日间,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发布《赤峰市松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令(1-4号)》决定全区所有城市居民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出入全面实行“红绿卡”制度,小区居民和车辆凭区住建局统一制发的“红绿卡”通行,城区内各居民小区自2020年2月5日起非本小区人员和车辆禁止出入。

根据该要求,赤峰市松山区八家村委会指派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赤峰市新城区八家山下小区东门口进出小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登记。2020年2月8日17时许,在赤峰市新城八家山下小区东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其母亲、女友欲外出小区,因没有办理进出小区出入证件,被疫情防控人员盛某等劝阻,刘某某对盛某等疫情防控人员进行辱骂,并对盛某进行殴打。

后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公安分局全宁派出所民警冀某某、辅警陈某赶赴现场处置,在出警过程中刘某某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推搡、撕扯陈某。被告人刘某某辱骂、殴打疫情防控人员,辱骂、撕扯民警的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妨碍疫情防控秩序。

2020年2月8日,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公安分局以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其刑事拘留。

2月11日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采取提前阅卷的方式主动提前介入该案,提出了明确的侦查方向和建议。

2月14日,松山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2月21日,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当日,松山区检察院对刘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完成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认罪认罚具结、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同日,松山区检察院对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例三


2020年2月4日,四川省仁寿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等人按照仁寿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到某某社区某某小区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廖某等人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向王某表明其系某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王某将车挪开。

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廖某右脸,妨碍其执行公务。廖某等人将王某控制后,王某仍然不听劝告,用手抓挠廖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软组织损伤。案发后政府工作人员报警,公安人员将王某当场抓获。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等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王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处理,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


法律要旨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提醒:涉疫情妨害公务犯罪须依法及时惩处!(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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