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相關知識——聊聊船員適任證書幾點“潛規則”

船員相關知識——聊聊船員適任證書幾點“潛規則”

船員任解職是船員上下船的必辦手續,也是政務中心主要受理業務之一。而船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性和適任性是審查的重點,主要有船舶等級、航區和適任船舶三方面審核,當然特殊船舶還須具備相應的培訓合格證,但並不是所有滿足這些條件的都適任。今天,我們就結合工作中遇到的實際情況,跟大家聊一聊適任證書的一些“潛規則”,講講有時候為什麼船員覺得適任的情況我們卻不予辦理。

一、拖輪甲板船員適任等級看功率

拖輪在構造特點和用途等方面有其特殊性,一般主機功率較大而船舶總噸較小,所以拖輪船員中船長和甲板部船員適任等級不以總噸為依據,而要根據功率來調整。換算規律:500總噸對應750千瓦;3000總噸對應3000千瓦。如某船員適任等級是3000總噸以下,則其不能適任主機3000千瓦以上的拖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在拖輪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所持適任證書等級與該拖輪的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的等級相對應。


所以,要上拖輪的小夥伴,要注意下證書是否滿足主機功率要求哦。

船員相關知識——聊聊船員適任證書幾點“潛規則”

二、高級船員不能擔任普通船員職務


大家都知道在高級船員之間,高級證書持有者可以擔任低級別職務,如大副可以做二副,二管輪可以做三管輪。但是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之間不能高職低就,即三副不可以擔任水手,三管輪也不可以做機工。這是因為高級船員之間是逐級晉升的,高級別往往具備低級別的工作經驗,但是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培養和晉升卻是獨立的,高級船員一般情況下都沒有擔任普通船員的經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第二章第十條規定:適任證書持有人應當在適任證書適用範圍內擔任職務或者擔任低於適任證書適用範圍的職務。但擔任值班水手職務的船員必須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級值班水手適任證書,擔任值班機工職務的船員必須持有值班機工或者高級值班機工適任證書。


所以高級船員要想從事普通船員工作,必須通過相關培訓獲得相應證書。


船員相關知識——聊聊船員適任證書幾點“潛規則”

三、適任船舶的特殊限制

適任證書對船員適任船舶也有要求,比如一般貨船船員不能適任客船,機艙部一般只能適任內燃機。在此我們來說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不能適任配有自動雷達標繪儀的船舶”,在我們日常工作中,多次碰到加油船和工作船船員持有這種證書,尤其是大齡船員和“漁轉”船員,這些船員由於文化水平和工作經歷等原因,缺乏對電子海圖等現代化設備的瞭解和應用,不能適應目前海船的操作要求,所以一般情況下出現這種證書是不適任的。對持有類似限制性證書的船員,應儘快完成相應的補差培訓,更換適任證書。


船員相關知識——聊聊船員適任證書幾點“潛規則”


另外說明一點,在船工作期間和辦理任解職時一定要有證書原件哦,證書背面底部明確寫著“按照經修正的STCW公約規則I/2第11段規定,當持證人在船上服務時,本證書原件須保存在船上”,這也是我們保證船證人一致,防止公司或船員私自辦理任解職的一種措施,所以掃描件和複印件我們是不予受理的。


最後,大家還有什麼疑問歡迎給我們留言。


作者|夏魯峰(南疆海事局 政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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