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甲供材」那些事兒(續)

文/麻麻

今天繼續聊這個話題是因為一位讀者的要求,他希望站在開發商的角度聊聊。迄今為止有關營改增後甲供材的文章基本都是站在施工企業的角度思考,很少有站在開發商(發包方)角度闡述的;我去網上查找了一下,還真是這麼回事兒,偶爾有一、二篇但也是早就失去了時效性,營業稅時期的角度放在當下早就不適用了,所以,我就想作為一個施工企業的CFO,站在知己知彼的角度也有必要換位思考,在此和大家一起結合實際分享下自己的觀點,希望一起切磋探討,真理越辯越明嘛!

聊聊“甲供材”那些事兒(續)

站在開發商的角度來考量,一個建設項目的實施,當把建築施工發包出去的時候,部分材料是否採用甲供肯定有諸多的因素考慮,但是目的其實最終表現的兩個方面:一、部分關鍵材料的甲供是為了確保建設產品質量,確保產品能安全達標驗收。二、採用甲供可以在確保質量的同時降低成本、減輕稅負,有利可圖。

“甲供材”的內涵

上一篇文章已經提到,根據稅總文件“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1)“甲供材”是甲方購買了計入工程造價的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甲方購買了沒有計入工程造價的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的情況,不屬於“甲供材”現象。

(2) “甲供材”不僅包括甲方購買了計入工程造價的全部或部分主材而且包括甲方購買了計入工程造價的全部或部分輔料。

(3)“甲供材”包括以下三種“甲供材”現象:

一是業主自行採購建築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交給總承包方使用於建築工程中;

二是總承包方自行採購專業分包建築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交給專業分包方使用於建築工程中;

三是總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自行採購勞務分包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交給勞務分包方使用於建築工程中。

其實,無論目的也好,內涵也罷,我想這位讀者真正想要知道的是作為開發商在甲供模式下的稅收籌劃風險及籌劃利益,以及有何籌劃手段?那麼,我就結合上文提到的總額法和差額法兩種模式來具體分析一下籌劃空間;當然,這些籌劃不考慮其他的諸如產品質量等方方面面的因素。

總額法

如前文所述,總額法下,施工合同包含了開發商自行採購提供的材料部分價值,所以,發包方要將採購的材料開票轉售給施工單位,那麼即便是採購價格和銷售價格持平,平進平出,從稅收的角度來說發包方也沒賺到任何便宜,相反,沒有任何增值的銷售價格稅務未必會認可,還有可能蘊含稅務風險;除非開發商真的是低價購進可以利潤加成賣給施工承包商,否則真沒有如此甲供的必要,施工單位也未必能按照甲供來選定簡易徵收辦法,如果出於產品質量的考量,直接指定供應商就可以了。

差額法

差額法下,甲供材料部分價值不包含在施工合同中,施工企業倒是很簡單就是針對簡易徵收法下按固定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就可以了。而發包方要考慮的是,甲供部分材料自己所能獲取的進項稅額是否能夠有充分的多餘來覆蓋施工單位因選擇甲供簡易徵收,而使自己原本能夠取得的10%的抵扣降低到了3%,那7%的差額是否可以彌補?

我測算了一下,如果甲供材料大致佔到項目建設投資總額的55%以上,並且這55%的材料都能獲取16%抵扣率的進項稅額,剩餘45%從施工單位獲取3%進項扣稅率的工程抵扣發票,在此情況下大致跟非甲供而全部從施工方獲取10%抵扣率的進項工程發票稅負基本持平。反過來說,如果甲供的比例達不到或者甲供部分的綜合稅率達不到的情況下,走甲供模式開發商是增加稅負的。

當然,作為業主的開發商屬於強勢一方,你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雖然有甲供材的存在,但要求乙方必須按照一般計稅法提供10%的增稅專用發票結算, 這可就苦了施工方了,進項抵扣高的部分材料都被你開發商挖走了,還不許簡易徵收,這有點似川普的霸凌,有違公平貿易原則。

估計是可憐巴巴的施工乙方找稅總哭訴過了自己的委屈,所以,才會有財稅【2017】58號文的出臺,以家長的名義主持公道,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築材料的情況下,一律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這時“可以”變成了“一律”,讓施工單位可以理直氣壯的享受簡易計稅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由此看來,開發商想以甲供材方式來降低或轉移稅負的方式似乎也不太行的通。

囉囉嗦嗦一大堆,不知道有否令這位提問的朋友滿意?歡迎大家一起來參與這個話題的探討

聊聊“甲供材”那些事兒(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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