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國企員工買斷工齡,這樣合法嗎,有何依據?

張毅誠


國企按照勞動法執行就合法,違背勞動法採取欺騙或脅迫的方法就是違法的行為,已實施的必須依法糾正。

除了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經營不下去經當地政府批准關停並轉應該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其他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都應該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悠然情談


買斷工齡,放到現在來看肯定不合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是1999年出臺的。而實際上,1996年甚至更早,就有了下崗大潮。

作為單位,和企業來講,他希望員工不管做多少年,工齡永遠都是0,可是工齡卻是職工立命之本啊!

所以,從過去到現在,單位和企業都想方設法讓工人的工齡變成0,或者1。買斷工齡啊,是歷史頭疼問題,各地都有五花八門的做法,真的要說,一個月都說不完,但他對工人所犯下的罪,深深的刺在每一個人的心裡面,至今無法拔除。

[1、工齡]

工齡是員工的安身立命之本。工齡是一種客觀存在,是一種客觀延續。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人們所獲得的多少就取決於他對社會的貢獻。工人把自己最青春,最美好,最有創造力的時光,奉獻了社會。那麼這種奉獻,就必須要累加。累加後,會盡數的回報到員工身上。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第1個是單位工資,也就是工齡工資。第2個就是,決定了你養老金的多少。

[2、買斷工齡,法律溯及力]

大家可能注意到我剛才講的,1999年以後的法律規定:買斷工齡是違法行為。那麼1999年的法律,能否溯及1999年以前的違法行為呢?——原則上,新法律不溯及舊的違法行為,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可是,買斷工齡,這是事關幾千萬家庭的事情啊,在1996年到1999年期間被買斷工齡的家庭,後來在得知自己要補繳鉅額的養老保險時,就已經崩潰了。不過話說回來,1999年以後如果誰還買斷工齡的,就可以找勞動仲裁部門,還有相關的法律援助。那麼1999年以前呢?我們來看一下《立法法》:

《立法法》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立法法》已經在這裡了。對於買斷工齡的違法行為,有沒有溯及力,那當然是有的啊!所有的買斷工齡都是違法行為!而且慘絕人寰,必須有溯及力。

[3、用人單位如何讓員工工齡變成0或1]

現在流行的做法是,勞務派遣公司讓員工每年籤一次合同,讓員工的工齡永遠變成一年(或者兩年),到了第8、第9年的時候,把所有員工轉給另外一個派遣公司,這樣員工的工齡又要從0開始計算。不單如此,他們在轉派遣的時候,也沒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於是,員工永遠為單位打工,可是工齡工資永遠都沒有。

買斷工齡,已經殘害了很多家庭。現在勞務派遣就是一種變相的買斷工齡,希望過不多久,新法會把勞務派遣定性為違法行為,並根據《立法法》溯及既往。

[4、下崗工人是否該舉報原單位領導]

當年很多單位的領導都利用下崗潮大撈了一筆。可是工人知道內情的太少,手上又缺乏證據。現在20年過去了,現在的法律環境比20年前要好很多,有的人想鼓起勇氣舉報原單位的領導違法犯罪的問題。我的建議是,有空跟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談談,看看這個事有沒有把握,有多大把握。


夢裡瀾濤


所謂國企職工買斷工齡,其實就是國家與國企職工、集企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在民間或社會上統稱為買斷工齡。

這是我國改革開放時期經濟體制改革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巿埸經濟體制過渡時期的必然經歷。不僅合法、合理、合規,也符合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

其依據就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也就是1978年12月的中國共產黨11屆3中全會決定國家改革開放,並從經濟體制改革開始。繼而經過1979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形成國家共識和人民意志。

40年的改革開放成果已經證明執政的中國共產黨當初的決定是多麼偉大和神聖。

對於這個問題的理解,一定要放在國家大局和世界經濟格局來看。在改革開放前,我國剛剛經歷了10年文革內亂,在文革十年雖然國內經濟保持了9%的較高發展水平,但我們剛建國,人口多,底子薄,我們在世界經濟格局中仍然是老未,這與一個大國的地位是不相稱的。長此下去仍然逃避不了捱打受辱的境況。於是國家決定改革並從經濟體制開始。

經濟是基礎,經濟體制改革必然涉及到所有制。而我國的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國家)和集體所有制,這是建國之初的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俗稱五四憲法)規定的,比蘇聯的單一全民所有制前進了一步。經濟體制改革就必然涉及到企業制度改革和農村經濟制度改革,國家借鑑發達國家所有制形式,在1982年進行了憲法修正案,國家保護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俗稱八二憲法修正案)。也就是說,我國的經濟基礎是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合法的私人所有制共存。

經濟體制改革國家拿深圳做試點,並改革開放延海14個城市。期間,從實踐是檢驗真理標準討論,到修憲,反對自由化、承包經營、裁軍百萬,蘇聯東歐劇變、南方考察、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和全面建立市埸經濟體制制度,在全國迅速開展。

我國建立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1991.5.30《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從國有企業開始的。那時的國企、集企在計劃經濟時代是隻管生產不管經營的。企業招多少人,生產多少產品,銷售到哪裡,由國家計劃調配。企業的職工退休由企業負擔。對於老國企、集企而言,退休人員就成為企業負擔,多數企業就處在這種要死不活的慢性自殺中。

哪時的企業職工身份是國家企業工人和集體企業工人。工作一年有一年工齡,並作為享受退休待遇的依據。買斷工齡就是企業面對破產、倒閉時對所屬正式工人的一種經濟補償。這種補償在當時條件下是微不足道的,很少的。

對於這個問題的解決,國家在1997年和2015年專門下發了文件。即對1991年11月30日,1992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國企、集企職工參加工作時間,認定為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時間;對此後的繳納養老保險按當時標準可以補繳。

特別是對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直接進入失業保險渠道。員工可以根據參加工作時間長短享受一年至兩年的失業保險金:失業員工在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中心代繳;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經過三次免費就業推薦仍未就業的,女40男50歲的,可以享受三年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政府直補60.7%,個人繳納39.3%的政策優惠,和個人先全額繳納,政府再憑繳費稅務大票報銷60.7%,直至退休。

這就是現在國家仍然在執行的對於所有企業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後的優惠政策!

管見了。











商世好


到現在也沒人敢說;什麼是合法不合法?就是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坑害工人。“法是他們訂的。說你成你就成不成也成,說你不成就不成成也不成,不服不成。


非常爽快


不合法怎麼著?集團公司的領導前腐後繼的貪,把一個數萬人的大企業敗家折騰完了(美其名曰改革)把工人都改革下崗了,有的給幾千塊錢買斷了有的一個月給你1000多塊錢去了上保險剩幾百塊錢養家供孩子上學誰來管?造孽的被雙規了,我們怎麼辦?


暮色秋景


國家現在富強了,應該考慮對當年因改制下崗的企業職工給予適當的補償。這批人為改革開放作出了巨大的犧牲,改制下崗、自謀生路,至今大部分人,只拿著比行政事業單位同齡人低2~3倍的退休費,確實承受了太多的不公。希望國家相關部門,能正視這個問題。


手機用戶53000582134


買斷工齡這批人,是共和國大廈的奠基人,沒有他們哪有共和國的今天,世人都知道吃水不忘挖井人,怎麼就走到這一步了呢?百思不得其解?


倉中鼠2


當年的買斷工齡失去工作是為了祖國的發展需要,現國家富強了,該給遭受巨大傷害的下崗職工回報補貼損失,讓這批人感受到祖國的溫暖。


長江源頭6


所謂買斷工齡,按現在的勞動政策法律法規來說就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現在的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依法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行為。

讓國企員工買斷工齡,合不合法?要看買斷工齡進企業是什麼情況或員工是什麼情況。主要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正好我們也是一個國企,正在大力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會面臨這樣的問題,結合《勞動合同法》和我自己從來的經驗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者的情況,如下: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總共14項情形。但這14項情形裡面前7項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而導致解除的,企業是不會給予經濟補償的;其他因企業原因解除勞動者的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及行為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作了詳細規定。

根據作者提問說是“要求國企員工買斷工齡”分析,應該是企業出現了(十)至(十四)的某一情形才會作出如此要求。出現這些情況肯定會涉及到職工安置,所以員工就要掌握處理勞動關係的相關技巧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該提出相關安置方案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討論平等協商確定。如果買斷工齡是大部分職工反對的,我想這個方案就不能實施。

如果你不想買斷,就向企業或職工代表表達訴求,平等協商調崗。


渝水墨生


這都是國資委搞得,國企改制,國有資產一掃而光,產業員工下崗,,整個東北國企最多,人員下崗也最多,資產流失也越多,所以現在經濟增速東北最慢。敗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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