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李文亮”等注册商标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评价?

前几日,一则新闻引燃了公众的舆论,竟然有人在疫情期间将“李文亮”“火神山”等地名和人名申请商标注册,不料这一做法被公之于众。

于是网友纷纷表示自己的不满,大家纷纷谴责这种做法,“英雄不应该拿来被消费”“这帮人应该严肃查处,严肃问责”,类似这样的声音层出不穷。


抢注“李文亮”等注册商标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评价?

那么我们在泄愤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从理性的角度思考一下,这种“抢注英雄的商标”行为在法律上应该怎么评价?


听万国君给你讲讲。


据调查,在长沙有一家名为长沙市福堂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企业申请“李文亮”商标的时间为2月7日,就是在李文亮去世发布消息的当天。并且该公司申请了72个商标,其中有三个名为“李文亮”,另一个名为“文亮”。

抢注“李文亮”等注册商标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评价?


该事情持续发酵的同时,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一位副局长正在调查此事,并且该局对此事高度重视,已经责令该企业撤销涉事商标申请。

27日晚,该公司法人发表了致歉书,称目前与李文亮有关的商标申请已经全部申请了撤回,并向大众以及李文亮家属道歉。

就此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制定了《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其中指出火神山医院、李文亮医生都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的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

而将“火神山”“李文亮”等名称注册商标,容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从法律上来说,抢注行为构成违法吗?


针对有公司抢注“李文亮”为商标一事,我国商标法不禁止以姓名为商标元素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但是能否获得授权,取决于商标评审员对于商标的申请审查。如果商标的申请有混淆来源、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及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将导致申请不能通过。

抢注“李文亮”等注册商标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评价?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商标”就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理应制止。

并且,商标申请实质审查四项工作之一就是“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鉴于本案商标注册名称及时机,此项申请应当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对于本案这种涉嫌抢注商标的行为,主要还是涉及道德谴责的问题,可能不会定性为违法、处罚。

抢注“李文亮”等注册商标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评价?

我国民法中也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长沙某公司抢注“李文亮”商标,今后可能使用在等医疗器械、医药、方便食品等产品上,也违法公序良俗原则,社会恐怕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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