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最容易的忽略的違法拆遷行為,稍不留神補償就可能少一大截

導讀:徵地拆遷往往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有的地區的拆遷補償問題居然拖了十幾年,而且這個過程中涉也及到很多的環節。

為了被拆遷人能夠及時發現拆遷的不合理之處,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今天律師團隊為大家講解的拆遷實務是:被拆遷人必讀法律實務之,拆遷 最容易被忽略的違法行為。

希望被拆遷人不要等到拆已經完結再去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要明白不應該籤的字就別籤,有了問題要及時向專業人士諮詢。

拆遷戶最容易的忽略的違法拆遷行為,稍不留神補償就可能少一大截

一、關於拆遷的主體

根據《徵收條例》的相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所確定的行政機關為建設項目的房屋徵收部門是房屋徵收和補償的主體,並且組織實施該項目的徵收補償工作,相應的工作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門配合完成。

被徵地拆遷人需要知道的是:街道辦事處等只能輔助拆遷工作,而拆遷的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明確拆遷主體,對各位被拆遷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和協商談判都是十分關鍵的。

二、簽約期限必須明確

很多被拆遷人常常會忽略掉簽約期限,在房屋徵收方案中明確“簽約期限”對被拆遷人來說是很重要的。根據《徵收條例》的相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會按照這條例的規定在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無法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會根據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也就是說,市縣人民政府會在“簽約期限”屆滿後作出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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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所以明確規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規定的簽約期限必須合理給予被拆遷人一個瞭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時間,給他們與家人就有關房屋徵收補償事宜的商量,思考選擇的時間,這是因為往往在徵收拆遷實踐中。

一些拆遷人上午與被拆遷人接觸,下午就申請人民政府的裁決,他們的協商根本沒有誠意,根本不給被拆遷人與家人商量思考的時間,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簽約期違法的具體情形

人民法院在審理徵收決定案件中,如果是房屋徵收方案中所列的徵收主體不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單位不是行政機關部門委託的,且與作出徵收決定主體不一致的,則會要求被告進行糾正,如果不明確簽約期限的,則會要求明確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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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各地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規定簽約期限為公告當日起兩個月以上的時間,不能低於兩個月,低於兩個月一般就認定為簽約期限違法,是可以要求被告進行修改的。

總而言之,被拆遷人要知道拆遷是環環相扣的,涉及的環節也非常多。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要密切關注自身的利益,要多聽多問,及時尋求相關的法律援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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