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擋殺佛?開發商為逼遷寺廟,向主持寢居藏毒誣陷被查獲

佛擋殺佛?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公佈一起刑事案件的判決,大概事情經過是開發商為逼遷寺廟,竟然向寺院住持房間藏毒。公安機關經過慎密調查,依法破獲了這起特別的刑事案件。 

周某某是瀋陽市沈北新區石佛寺的住持,每天過著晨鐘暮鼓的生活。這樣的寧靜一直維持到了2015年。辛某某與周某某因開發沈北新區石佛寺地宮項目發生矛盾。

佛擋殺佛?開發商為逼遷寺廟,向主持寢居藏毒誣陷被查獲

辛某某其人

辛某某,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於遼寧省本溪市,漢族,大專文化,無職業,戶籍地瀋陽市皇姑區。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於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審;
佛擋殺佛?開發商為逼遷寺廟,向主持寢居藏毒誣陷被查獲

電影《門徒》劇照

事件經過

2015年5月份的一天,辛某某召集張某某等人在辛某某家中,共同策劃陷害周某某,最後確定以在周某某的住處投置毒品的方式,意圖使周某某受到刑事追究。

2015年5月21日9時50分左右,辛某某與劉某某以送骨灰盒的名義,二人一起來到瀋陽市沈北新區石佛寺,辛某某到周某某的臥室後,趁人不備,將一個紅色盒子扔到床墊子下面

事實上,當時實際居住在此臥室的是居士馬某某,馬某某及時發現了辛某某的舉動。見事情敗露,辛某某試圖搶奪紅盒子,但未能得逞,其遂逃離案發現場。隨後,在場人員孫某某報警。
佛擋殺佛?開發商為逼遷寺廟,向主持寢居藏毒誣陷被查獲

案發地的石佛寺派出所警察到達現場後,在紅色盒子內發現了白色晶體。經檢驗,該白色晶體重13.97克,檢出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成分

石佛寺派出所當即展開調查,並對涉案人員辛某某、劉某某、周某某、馬某某進行了尿檢。周某某、馬某某尿檢結果為陰性,辛某某、劉某某尿檢結果為陽性,並從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與此同時,張某某以為瀋陽市皇姑區舍利塔派出所提供石佛寺住持周某某吸毒線索為由,與舍利塔派出所副所長趙某某及兩名幹警一起去石佛寺調查周某某吸毒的線索。其間,張某某還來到石佛寺派出所,稱辛某某系其線人,欲將辛某某與劉某某帶走,遭到石佛寺派出所拒絕。

佛擋殺佛?開發商為逼遷寺廟,向主持寢居藏毒誣陷被查獲

一審

2018年11月19日,遼寧省沈北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遼0113刑初424號刑事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與辛某某等人共同策劃,並由辛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住處投置冰毒,由張某某向公安機關告發捏造被害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實,意圖使被害人周某某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被告人張某某與辛某某構成誣告陷害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張某某身為瀋陽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參與捏造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辛某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佛擋殺佛?開發商為逼遷寺廟,向主持寢居藏毒誣陷被查獲

二審

上訴人張某某客觀方面與他人共謀捏造周某某藏毒的犯罪事實,並向舍利塔派出所告發主觀方面其目的是為使周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其行為已符合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

案發當日,上訴人辛某某已完成了向周某某的住處藏匿毒品的行為,案發地石佛寺派出所亦對周某某等人進行了尿檢並展開調查工作,張某某向舍利塔派出所亦提供被害人周某某吸毒的線索並帶領公安人員前去調查,其二人誣告陷害的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佛擋殺佛?開發商為逼遷寺廟,向主持寢居藏毒誣陷被查獲

關於誣告陷害罪

我國刑法第243條對這一罪名作出了規定。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權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行為主體

主體是年滿16週歲的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從重處罰。此處身份只與量刑有關,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行為對象必須是他人,不含單位

誣告不存在的人或對象不具體不明確,不成立本罪。但是通過誣告材料足以推斷出特定人,則犯罪成立。誣告自己,不成立本罪。 

佛擋殺佛?開發商為逼遷寺廟,向主持寢居藏毒誣陷被查獲

必須是向公安等司法機關告發,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活動。

私下向一般人傳播,不成立本罪。

既遂的標準

公安機關收到、看到誣告材料時成立既遂。不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啟動調查程序,更不要求實際追究了被害人的刑事責任。 


©原創丨本文系團隊 頭條號「圖文原創」文章,首發於今日頭條平臺。未經授權,謝絕轉載。文中所提及的訴訟策略、案件分析等內容繫個人觀點,與供職單位無關。

佛擋殺佛?開發商為逼遷寺廟,向主持寢居藏毒誣陷被查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