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拆案件,法官優秀判決,讓拆遷戶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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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拆案件,法官優秀判決,讓拆遷戶心服口服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411號,李廣宇——張剛訴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徵收案

(1)所謂既判力,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後訴的羈束力。其作用體現在消極和積極兩個方面。消極作用是指,基於國家司法權的威信以及訴訟經濟,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不準對同一事件再次進行訴訟。既判力的積極作用是指,人民法院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出與該判決、裁定內容相牴觸的新的判決、裁定。這是法的安定性所決定的。既判力的消極作用體現的是“一事不再理”,就此而言,與禁止重複起訴屬於同一原理。但既判力只對與生效裁判當事人相同的後訴產生訴權的遮斷效果,對於第三者而言,只是禁止作出與生效裁判內容相牴觸的新的判決、裁定,而不是就此剝奪其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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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更突出地表現為撤銷訴訟的主要任務,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在撤銷訴訟之外新增了履行訴訟、給付訴訟、確認訴訟等訴訟類型,而在這些類型的訴訟中,常常並沒有一個行政行為存在,因此將行政行為統一地確定為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難以起到統領各種訴訟類型的作用。即使在撤銷訴訟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僅只屬於人民法院的審查對象,而審理對象則還包括該行政行為是否對原告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等因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行政法律關係。如果將審查對象等同於審理對象,就不能揭示訴訟的本質,不會著眼於案件的全部事實。因此,撤銷訴訟的訴訟標的應當是“行政行為違法並損害原告權利這樣一個原告的權利主張”。

(3)在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針對同一個行政行為分別提起撤銷訴訟的情況下,分別對每一個起訴進行審理,確實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也決定了不可能在不同的案件中對同一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相反的認定。在這種情況下,比較恰當的做法是採用標準訴訟,即,首先審理其中一個或數個有代表性的訴訟,並中止其他訴訟。在首先審理的訴訟中作出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如果其他訴訟的當事人認為其案件與首先審理的案件之間並無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重要區別且案件事實清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裁定對中止的訴訟適用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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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青行終54號,劉富梅——切洛等154人訴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政府、西寧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徵收及行政複議案

房屋徵收決定是人民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將某一區域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權收歸國家所有的行政決定。對房屋徵收決定的合法性主要從作出徵收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否擁有法定職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予以審查。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作為徵收決定的一部分,在審查徵收決定時應一併對徵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內容是否完整,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房屋過程中,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標準作出的行政決定。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則從補償事實和程序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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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9行終24號,王衛東——浙江嵊泗美麗海島三觀文化旅遊度假開發有限公司訴嵊泗縣國土資源局、嵊泗縣人民政府地礦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被訴行政機關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被處罰人在沒有辦理採礦許可證情況下,違規進行礦產品開採。但被訴行政機關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委託評估機構對涉案礦產品進行估算工作時曾通知被處罰人參加,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行政處罰程序中將該份估算報告送達被處罰人並聽取其意見。故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及處罰依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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