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後,老百姓能否直接起訴要求賠償?

一般情況下,當老百姓房屋在徵收過程中遭遇強拆,而徵收方又不給予相應的賠償,那麼這種情況下首先律師會協助拆遷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徵收部門強拆行為違法。

當收到確認違法的勝訴判決後,拆遷戶應立即向負責徵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政府對我們的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或者不給拆遷戶合理的賠償,那麼我們可以繼續提起訴訟,要求政府部門履行職責,給予賠償。

如果拆遷戶確認強拆違法案件勝訴後,並沒有向行政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而是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是否可行呢?

實際上這種情況也是時有發生的,因為很多地方老百姓房屋被當地政府部門強拆後,遲遲拿不到補償款,已經對徵收方不抱有任何希望了,他們只能將希望寄託在法院那裡,希望法院可以給予合法的審判,所以在確認強拆違法後毅然決然地選擇了繼續起訴,申請法院解決賠償問題。面對這種情況,法院是否會受理呢?

房屋被強拆後,老百姓能否直接起訴要求賠償?

萬典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對於上述規定中設置的兩種求償途徑,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行選擇,賠償請求人先提起行政訴訟,之後又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這表明其沒有選擇向行政機關直接提出賠償請求的求償途徑,而是選擇人民法院解決其行政賠償問題。在此種情形下,如果要求賠償請求人再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方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實際上取消了賠償請求人在行政賠償程序上的選擇權,增加了賠償程序的複雜性,不利於暢通賠償渠道,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對於已通過行政訴訟程序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後續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情形予以處理。

關於具體補償形式及金額

萬典律師認為:行政賠償並非行政補償,因房地產市場價值的上漲,原補償標準已經與原告房屋的市場價值不一致,不能滿足保障拆遷戶居住水平不下降的法定條件的,徵收方應當按照現行的市場價值進行賠償。

同時根據《國家賠償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老百姓可以自主選擇補償方式、補償項目,被徵收人得到的賠償應當不低於其依照徵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徵收補償,房屋被強拆的老百姓同時可以獲得的搬遷費、安置費、室內物品損失費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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