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老百姓能否直接起诉要求赔偿?

一般情况下,当老百姓房屋在征收过程中遭遇强拆,而征收方又不给予相应的赔偿,那么这种情况下首先律师会协助拆迁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征收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当收到确认违法的胜诉判决后,拆迁户应立即向负责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政府对我们的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或者不给拆迁户合理的赔偿,那么我们可以继续提起诉讼,要求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给予赔偿。

如果拆迁户确认强拆违法案件胜诉后,并没有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而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否可行呢?

实际上这种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因为很多地方老百姓房屋被当地政府部门强拆后,迟迟拿不到补偿款,已经对征收方不抱有任何希望了,他们只能将希望寄托在法院那里,希望法院可以给予合法的审判,所以在确认强拆违法后毅然决然地选择了继续起诉,申请法院解决赔偿问题。面对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会受理呢?

房屋被强拆后,老百姓能否直接起诉要求赔偿?

万典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上述规定中设置的两种求偿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求偿途径,而是选择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取消了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

关于具体补偿形式及金额

万典律师认为:行政赔偿并非行政补偿,因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上涨,原补偿标准已经与原告房屋的市场价值不一致,不能满足保障拆迁户居住水平不下降的法定条件的,征收方应当按照现行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老百姓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应当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房屋被强拆的老百姓同时可以获得的搬迁费、安置费、室内物品损失费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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