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强拆“违建”你要留心了!

看过来:强拆“违建”你要留心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子都是“违法建筑”,对于这些“违法建筑”的拆除,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也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的主体是否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可知,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执行不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具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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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的程序是否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37条的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可知,如果要实施强制拆除必须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催告书》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并予以公告;最后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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