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借款人拒絕和債權人聯繫,人也不知去向,是否構成詐騙?

突圍48006692


借款人拒絕和債權人聯繫、人不知去向的情況下構成詐騙罪的案例在以往是比較常見的。在借款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借貸關係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時還款、不聯繫甚至是失聯的情況下,債權人又發現借款人借錢時沒有償付能力、資不抵債,甚至部分證據能夠體現借款人根本沒有還款意願,此時債權人大多會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立案之後,主要的偵查方向放在兩塊:一是借款人在借錢時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主要體現在是否虛構償付能力、款項用途、資質證明等方面;二是借款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主要體現在款項的實際用途,是否揮霍、隱匿財產等。

從刑事辯護的角度我們說借款人在借錢時資不抵債,或者借款人手上的流動資金不足以償還債務,不能證明借款人的借錢行為即屬於詐騙行為;主觀上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也要重點考察借款人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沒有按時還款,是因為自己揮霍的原因,還是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其他借款人主觀上不能左右的客觀原因所致。

關於借款人拒絕還款、聯繫不上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問題,近些年也比較明顯的體現在套路貸案件中,絕大部分的套路貸案件債權人並不會惡意製造違約,所以催收的起因往往是借款人沒有按時還款,或者聯繫不上。但是套路貸案件認定罪名的主體剛好相反,是認定債權人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問題。

套路貸案件中辦案機關的思路是全盤否定借貸關係,認定債權人放貸的目的就是為了詐騙,這也使得很多借款人借了錢之後即使連本金都沒有還、失聯,也不會被認定是在騙取債權人的財物,這也是套路貸案件中比較有意思的一個問題。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也在辦理案件。對於你的問題,我很遺憾的告訴你,你這種情況,依照現實,按詐騙罪報案,公安機關百分之九十都不會給你立案,公安不立案,法院自然也不會依據詐騙罪判刑。


可能我這麼說,一些讀者就開始情緒很激動了,可能有的都會罵我,可是我說的就是事實啊,我也能順著你們說,讓你們去報案,說肯定會受理的怎麼怎麼樣的,可是我不想跟其他的回答者一樣為了所謂的閱讀量哄你們開心,我就想實話實說,那樣做也違反了我的初心。而事實上單純的民間借貸的這種被告人跑了或者壓根還不上你錢的情況在現實中,只能通過法院走民事程序,不信你可以去公安機關打聽一下,這種的能不能他們按照刑事詐騙處理,你就會相信我的話了。

詐騙罪的定罪標準異常嚴格,國家也是考慮到他與民間借貸某些情況很相似,不能一味的按照詐騙罪處理,才會嚴格把控這一塊。


詐騙罪是一種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手段騙取錢財的行為,一般都是以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為手段,他的定位的關鍵因素在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你收到了欺騙,就是這個關鍵因素,使得單純的借貸糾紛很難認定為詐騙,公安機關辦理詐騙與民間借貸的關係就是依據的這個。

一般的民間借貸的案子多數發生在兩個人互相認識,不然你也不會輕易借給他錢。一般都是在信任的基礎上,比如說張三與李四是朋友關係,張三即將破產前,分文無有的情況下,向李四借款三十萬元,給李四出了借據,然後就跑了,你能必然認為張三是想非法佔有你的財物嗎,不必然吧,借據也有,你對它也很熟悉,你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訴,走民事程序,況且有可能李四是為了暫時躲避債務,以圖東山再起呢,這些都是公安不給你立案的理由,不信你去問問,你是試驗你下,你看公安怎麼說。

民間借貸發生的原因一般都是經濟困難,向其他人借款,暫時無力償還,於是出了手續,承認債務。但是詐騙就不一樣了,往往是虛構困難事實,攜款潛逃,或者用高利誘惑你,使你對它沒有防備,交出了財產,這種公安絕對給你立案。比如說張三就是個騙子,有一段時間,偽造自己是成功人士,稱自己資金暫時短缺,向老百姓借款,承諾二分五利息或者給公司股份,然後很多人上當受騙,紛紛丟失錢財,你這樣去報案,公安機關絕對受理,因為這已經不是單單的民間借貸了,這就是虛假事實的詐騙,必須區分民間借貸。


最後民間借貸債務人都是承認存在借貸關係的,只是暫時沒錢還不上,會努力掙錢償還,即便他走了,讓你暫時找不到他,他也不構成犯罪。但是假如詐騙就不一樣了,詐騙都是往往以借貸的名義騙取財物,多數都是攜款潛逃或者大肆揮霍,不承認有借款事實,錢到手為止。你們也看到了,他與民間借貸很像是吧,現實中就是這樣的,所以定詐騙罪才會很嚴格審查,並不是只要跑了就定詐騙的。

上述論述說實在的,我是打心眼的同情大家的,剛開始看到這個問題我都不想回答了,因為假如說實話吧,會被罵,說假話吧,又不是我做人的原則。我完全可以支持你們,你們喜歡聽啥,我都能說啥,哄唄,反正騙關注騙讚唄,可是我不會那麼做,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我說的都是現實存在的,你們也可以檢驗一下我說的對錯,可以藉著這個問題去公安機關諮詢一下,看看是不是真如我所說,看看我論證的是否跟公安局的一樣,你們就知道我說的對不對了,你們就知道哄您們開心說假話的人有多可惡了。

我是解憂君,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


法律解憂君


這個問題很有代表性,主要表現在債務人在借款後跑路了,也失去了聯繫,現在要確認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就是本案的關鍵了。

首先要明確的就是,債務人有沒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是看債務人是怎麼說的,而是要看他是怎麼做的。一般的,如果債務人在舉債的時候就知道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任何的行動,那麼不管他怎麼說,那就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


其次就是看債務人有沒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讓債權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這裡的錯誤認識是包括錯誤的認為他有償還能力的。

如果根據以上兩點你認為確實債務人都符合條件,要去公安機關報案的話,你在做筆錄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 重點提及借款時其讓你陷入錯誤認識以及交付財物的情況
  2. 尤其是如果你知道他借款的用途和當初給你描述的用途相去甚遠的情況
  3. 淡化借款的描述,因為對於熟人間的借款和詐騙的區分在實務中的邊界是很模糊的,借款描述最好改成被欺騙後交付財物,不然可能會因為一些指標的影響導致不被認定為詐騙,而是讓你去法院起訴

題主的困惑在近些年是比較常見的,在本人代理的一些案件中,也有過對方當事人,或者說被執行人各種拖沓不配合執行的,但是最近幾年確實執行方面的效率提升了很多,對於失信被執行人或者說是“老賴”,法院會同各機關配合執行,執行難的問題也慢慢在好轉。尤其是在動用司法拘留等方式以後,“老賴”們再也賴不下去了。

在我另一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受的回答中對於我所代理的對方被執行人(“老賴”)被採取的措施以及後果都有較為詳細的說明,如果題主還有困惑可以繼續留言。


張鼎律師


我是在法言法,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借款人是否構成詐騙罪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詐騙罪屬於刑事罪名之一,按照我國《刑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一個人是否構成詐騙罪,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和法律要求,只有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所有構成要件,才構成此罪名。一個罪名的成立要從四個方面來考量,必須同時符合,才構成相關犯罪,這四個方面分別是:客觀和客體要件、主觀和主體要件。


一、詐騙罪的基本定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詐騙罪構成主客觀要件

  1. 客體要件: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謂“公財”即為國家、集體財務;“私財”則指個人財務。借款人借款後不積極履行還款義務,還玩起了“躲貓貓”把戲,實屬對債權人個人財務的非法侵佔,符合詐騙罪構成客體要件。

  2. 客觀要件: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是對方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作出處分財產的行為,行為人獲得財產,處分人的財產受到損失。簡單來說,就是財產所有人沒有經受住詐騙實施人的忽悠,從而作出錯誤的判斷,進而作出錯誤的行為,導致自己財產受到了損失,而行為人獲益。此處作為債權人來說,有可能是受到了借款人的各種理由說服,從而導致作出不理性的判斷,從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基本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3. 主體要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即滿18週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詐騙罪的主體。從這一點上來說,借款人一般都應該年滿18週歲且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符合詐騙罪構成的主體要件。

  4. 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

這裡分成兩個小方面進行分析:

  • 借款人在借款之初就明確知道借款後無法償還,還編造各種理由取得債權人信任,從而到達借款目的,那麼此時借款人就構成了詐騙罪。

  • 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並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後來因為某種原因,導致負債累累,無法償還借款的行為並不構成詐騙罪,因為沒有主觀的非法佔有的故意,因此不構成詐騙罪。

三、在借貸關係中,債權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在日常生活中,借貸關係經常發生,違約行為也非常常見,對於此種情況,債權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首先,在得知借款人無意償還借款後,第一時間到法院進行訴訟,以爭取早日獲得勝訴判決書。

其次,拿到判決書後及時申請法院進行執行。

我是在法言法,歡飲點贊、評論和轉發。

守望希望2020


這個自然不是。

若是僅僅以債務人不願意聯繫,或債務人無法聯繫而認定債務人屬於詐騙,那法院所有公告開庭或缺席開庭審理的案件都屬於刑事案件。這樣一來,刑事詐騙的案件也未免太多。

民間借貸是民事糾紛,詐騙是刑事案件,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適用的是不同法律規定。詐騙罪是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受害人陷入處分財產的錯誤認識,受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且數額較大。

所以,是否屬於詐騙需要到根據更具體的情況去認定對方是否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方式,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不是以債務人是否願意聯繫,或者債務人是否下落不明來認定其是否屬於詐騙。

對於民間借貸來說,因為借貸雙方基本都是屬於親朋好友之類的關係,並且在借款時已經明確這是屬於借款,所以債務人沒有按約定償還債務,也很難認定為詐騙。


葉律師


首先借款人借你錢當時要做什麼有沒有約定借錢做什麼,比如說借錢生意結果做別的了,這是第一,第二,借款人借你錢的時候,當時對你的陳諾就是虛假的,早已無法償還借款,最後不聯繫消失,基本這幾個條件就可以立案偵查了


喬安娜歲月-9


與詐騙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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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閒聊不打稿


不能


Alan2Walker


用抵押物抵債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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