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夢之緣54146436


這種招數都是單位欺負你不懂勞動法採用的!所以當然不要寫了,寫了你啥都得不到,只能灰溜溜地離職了!

下次大家再遇到這種情況,最好找身邊的HR朋友或者懂法律的朋友問問清楚再行動。

下面,就這個話題,我個人說幾點看法,僅供大家參考。

一、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補償員工!

勞動合同到期後,看似可以“一拍兩散”了,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即使是約定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照樣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一,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從以上兩種情況來看,企業不想和你續簽合同,都應該向你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二、如果員工寫了辭職信,則公司不需要再承擔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顯然從勞動法規定來看,員工主動寫了辭職信,就意味著自己申請辭職,即要求不續簽,企業自然是迴避了經濟補償的問題。

除非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提出降低薪資標準重新籤勞動合同,你是有權利不進行續簽,而且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來支付經濟補償。

基於這樣的規定,你不寫辭職信,壓力就在公司這邊了,要麼給你經濟補償再不續簽,要麼繼續和你續簽。

而且還有很重要的一條,如果是你自己提出辭職的,合同解除後,你也無法向社保部門申請失業金;但如果是公司提出不和你續簽勞動合同的,你失業後還可以領取失業金。這方面又是一項損失。

所以說,公司讓你寫辭職信的做法確實很卑劣,最好一點經濟利益都不給讓你走人。

三、作為員工來說,你必須學習一些必要的勞動法知識,善於利用法律武器保護好自身權益

這些年來,總有許多網友來找我諮詢勞動法相關的問題,我發現求助者的身上都有共同的特點:

第一,法律意識淡薄,往往是掉進坑裡意識到吃虧了才會來尋求幫助,此前一點防備心理都沒有。

比如有些員工入職簽定的勞動合同,根本就沒有拿到過,掌握不了證據;又比如員工離職時,單位讓自己籤的一些字,沒有看清楚搞明白就簽下去了,變成了自己真實意圖的表達。這時候想再拿回自己的利益,就非常困難。

第二,對學習非常懶惰,實際上勞動法的條款在網絡上都可以尋找到,自己不願意去查詢,只知道出了問題去求助專業人士。

有時候也並非專業人士不願意幫助,確實對於思維懶惰的人你很難持續“扶持”他。

第三,出了問題也不想鬧大,實在沒辦法就自認倒黴。

就是基於這樣的心理,很多企業才會更加肆無忌憚地欺負勞動者!有時候該去勞動仲裁的就仲裁,該申請法律援助的也就申請援助。

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我關於這個話題的一些建議,希望對大家有啟發。

作者 : 丁路遙知事,頭條職場教育自媒體營銷號top5,多家頭部平臺簽約作者,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資深職業規劃師,高級培訓師,歡迎點擊關注我。

丁路遙知事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那毫無疑問肯定不寫。要是沒有什麼事情,公司為什麼就不能直接讓你離開,反而還要你寫辭職書,肯定是有其陰險的目的所在。

舉個例子:我曾經就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要求我寫辭職信以後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剛開始我也不懂,剛好自己也是要離開了。既然公司這麼要求了,那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做。回到辦公室以後,我打開電腦,剛寫了個開頭,坐在隔壁桌的老張,直接問我是不是要離職了。我便直言說: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續簽了,只能走人唄。

老張畢竟社會經驗豐富便悄悄給我發信息,讓我不要寫,如果公司不寫就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那你就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是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後來也沒寫,直接告訴公司要是不給我辦理,那我就去投訴。

果真公司就給我辦理了,雖然當時我也是沒有要到補償,因為當時也不知道,但是最起碼維護了自己部分的權益。

一.為什麼公司要求寫辭職書

因為勞動合同到期和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是需要給予員工賠償的。在勞動合同上面的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是有明文規定的。

企業讓員工在離職的時候,寫了辭職書,就可以不用對員工進行賠付補償金。說白了,企業是又害怕違法,又不想補償,才會想出這麼一招。

既能省錢,又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對於不懂法的人來說,只要是不知道,企業就能在這些地方省出一大筆的錢。哪怕是後來被員工知道,有補償金額,到時候他們就可以拿你的辭職書說事,到時候員工就沒有藉口再要補償了。

二.寫了,會啞巴吃黃連

如果你真的聽從了企業的要求,寫了辭職申請。到時候,哪怕是再找企業要求補償,企業也不會再給你任何的補償。他們甚至會說你自己主動申請辭職的。要知道,自己辭職是沒有任何的補償金額。

真寫了以後,那就是真的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你就只能自己捏著鼻子認了這個啞巴虧。

三.不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的確,企業就會欺負很多人不懂法,故意挖了坑等著別人跳。

所以說,當面對這種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一定不能寫,而是要積極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為一個勞動者,在工作之餘也要適當的學法、懂法,更要懂得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之下被別人侵害。

在遇到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也要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如果公司一定要你寫辭職書,那你就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是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所以說,職場人也要學法懂法,避免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


職觀


老茶給的建議很明確,那就是不要籤,千萬不要籤。

當初老茶也碰到這樣的情況,那個時候剛畢業到了一家公司,當時勞動合同籤的是一年時間。合同到期後,老闆就跟我說讓我寫辭職書,我就覺得奇怪,一來我壓根就沒有辭職。二來,如果老闆想要辭退我,直接說不就行了,幹嘛還要我這樣做。

當時也不懂什麼勞動合同法之類的,但是感覺應該有貓膩之類的。只怪當初太年輕了,受不了老闆的各種威逼利誘後,還是按老闆的說法做了。結果,沒多久就被開除了。也沒有任何理由和補償,最主要是自己感覺做得還不錯,工作也努力,為什麼會這樣呢?

後來才知道,原來企業資金鍊緊張,開始變相裁員,我們部門就是第一批整體被裁的。之所以讓寫辭職書,就是為了造成是自己主動辭職的,然後就可以省去一筆補償金了。現在想想,當時吃了就是不懂勞動合同法的虧。

不管你籤的是幾年的勞動合同,或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的話,都是需要給予相應的補償金的

很多人有誤區,覺得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不續簽的話,就能無償解僱自己。所以,一直想著說能跟企業簽訂比較長期的勞動合同,這個是一個誤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換句話說,不管你跟企業簽訂多長的勞動合同,你只要提前30天找企業申請辭職,時間一到企業不管同意還是不同意,你都可以走的,並且要支付你全部的工資和報銷費用的。當然,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正常是沒有補償金的。這也就是為什麼,企業會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還讓你寫辭職書的原因,目的就是要省去這筆補償金。

那麼,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雖然可以不跟員工續簽,但是必須給予相應的補償金才行,而不是直接無償的讓員工走人的。標準是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經常能聽到的“N”+多少的補償金,這個N就是你在企業工作了幾年。

當然,如果企業想要跟員工續簽,但是員工不續簽的話,也就是一種主動辭職的行為了,自然也得不到補償金了。

問題總結:通過上面的分析,應該知道公司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省去支付補償金,這種行為不僅沒道德還涉嫌違法的,員工是可以拒絕做的,並且可以收集證據後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有時候,要學些勞動合同法的知識,這樣碰到一些問題後,才不會不懂得怎麼處理,結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到時就得不償失了。


老茶說事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我肯定是會毫不猶豫的選擇拒絕寫辭職書!既然公司都已對自己不仁,我憑啥還要寫辭職書啊,這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嘛!

用人單位想得挺美,讓勞動者自己主動寫辭職書,然後就可以一分不出便把勞動者打發走。公司也太無人性了點吧,勞動者辛辛苦苦為老闆賣命工作了,居然連一點辛苦的賣命錢都捨不得支付。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到期後,只要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必需要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按規定程序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為了不付經濟補償金,便要求勞動者主動寫辭職書!

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主動申請辭職,公司將不會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例如:題主在公司工作了5年,則公司應該支付你5個月的月工資,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N個月經濟補償金,N是表示在公司上班工作的年數。

所以,如果勞動者工作時間長,一旦寫了辭職申請書,那將損失幾千上萬元的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必須要堅持拒絕寫,否則,可能會損失較重!

二、如果勞動者拒絕寫辭職申請書,可能用人單位也會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這就要求勞動者提前做好相關資料準備,如果是協商解決不成,便可能會走仲裁和法院訴訟,到時候需要我們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收集好自已在該公司的一些個人資料與用人單位的一些資料。

①、這裡需要收集好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你的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於公司員工,為這裡上班工作。

②、接下來你將收集好公司每月為你支付的工資條,上面有一個具體的工資明細,憑此工資條與公司協商溝通,將彼此交協錄成音頻或視頻(只要企業拒絕你的要求),這將是增強證明公司違約的證明。

這些資料如果到了訴訟階段,將會起到重要的證據作用!

2、解決的正確途徑與方法。

①、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②、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③、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最好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只要是出入不大,最好接受;如果題主的工作時間較長,補償金數額較大,則該仲裁的必須要走仲裁,不成功時該走法院起訴就走起訴程序!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繳納個人社保,還可以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若是無法補繳,則可以要求公司為自己的社保做一定的賠償!

假如公司已為勞動者按時繳納社保費,還可以去申請領取失業金!不過千萬要注意:必須是公司為自己按時繳納社保,否則將是無法領取失業金的!

如果想領取失業金又該注意些什麼呢?

員工領取失業金的基本條件。

①、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交滿1年失業保險金,而且還不能有任何欠費不良記錄,這是最最根本的條件,如果沒有交繳失業保險金,一切都別想了!

②、辭職非你本意,而是用人單位將你辭退,讓你失業;否則你主動辭職是不能領取的。

③、失業人員辦理了失業登記,並領取了失業登記證。

領取失業金的辦理流程。

①、失業登記

需要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到所在地社區去辦理失業登記。並要提供《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以及照片。

②、審核、領取

只要經辦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通過,並會給辦理《失業證》。第二個月,失業金便會直接打到失業人員的社保卡或相應銀行帳戶上。

注意一下:通常失業金領取到你找到新工作,便自動結束,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這是根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來計算的。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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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寫!根據我混跡人力資源行業多年的一點點積累,拿出一些對職場人有利,卻最容易被職場人忽視的勞動法條款供大家參考:


01 合同到期,公司即使續約,也要賠錢


不少企業,特別是摳門的企業會很敵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第三次續約時或者為公司工作滿十年後就會自動變成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後解約難到基本做不到。所以有些公司就不願意續約非核心團隊員工,反正這種人市場上找得到,想換就換。


而很多人認為,合同到期公司不肯和自己續約,不用賠償。這是不懂法啊!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得特別清楚(建議仔細閱讀):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即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當然因為是期滿,所以不賠n+1,而應該賠償n(工作年限)。



02 如果公司N+1的補償金和你解約,應該接受嗎?


一般來說,N+1的賠償是合理的(N為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再加上提前一個月通知或1個月補償金,一般來說,員工拿著錢可以歡天喜地的去找下家了,畢竟有才能的年輕員工並不用太擔心找不到工作。和公司耗著,損人不利己,拿出這筆補償金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已經是很有誠意了。


然而也有例外,比如說公司要和你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並不讓你信服,或者還有其他比較齷齪的事情(加班費剋扣社保繳納比例等),那你可以接著談,協商協商,你滿意了同意了才算數,你不同意就接著協商。法律是支持你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比較噁心的做法是“繼續履行勞動關係”,哥就是這麼愛崗敬業(損人不利己);第87條的規定基本上是企業的上限(除非還希望你是高官,公司希望你別對媒體BB,保持沉默等,如當年惠普賠給赫德的千萬補償金)。n+1到2n,一般來說,是員工和公司談補償金的範圍。


大企業有經驗的HR,都是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具體來說就是:你看法律規定就是賠這麼多,但是我們好聚好散,再多賠你一點,你就把協議給簽了吧。


歡迎關注@彪悍貓先生,資深媒體人、設計師,從思維到技能,只寫最接地氣的逆襲乾貨,讓你一路逆襲!

彪悍貓先生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筆者的觀點是:不能寫!

為了很好地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從勞動法談起!

一、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大家看到了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寫得清清楚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這個啥意思呢?就是說,除非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企業才能終止勞動關係。如果員工要求續訂呢?企業就不能因為合同到期了,不用賠償就讓員工直接走人!

二、合同到期,企業為什麼要讓員工寫辭職申請書?

其實,這裡面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在上面已經講過了,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員工不願意離開公司,還想續訂勞動合同,那企業沒辦法,只能跟員工續簽的。如果企業不跟員工續訂勞動合同,就意味著企業要炒掉員工,必須賠償員工,賠償金為N+1,也就是如果員工在公司3年11個月的話(相當於4年),要賠4+1個月的工資。注:每月的工資額度為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企業就利用很多員工不懂這條勞動法,而讓員工寫辭職申請書。更讓人不齒的是,有些公司的HR部門負責人還說,如果不寫辭職申請書,就不開離職證明。你說,可惡不可惡?

三、筆者的建議

堅決不寫,等待企業炒掉你!等待N+1的賠償金!


陳權高級顧問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那毫無疑問,肯定不能寫!寫了就是你自己吃虧!

真實案例:重慶某公司職員小白,在公司中幹滿了合同期,公司與他也沒打算續簽,對於這樣小白也是心有準備。有一天,領導把小白叫到辦公室,要解決小白的問題。公司不想對其補償,領導便讓小白寫一份辭職報告,自己主動辭職!小白也是懂勞動合同法,拒不執行領導的命令。沒想到領導露出了獠牙,反覆無情,馬上就變臉威脅小白,如果小白不寫,就要用小白因為嚴重失職,導致公司損失的理由開除,並且威脅小白,如果被開除,到時候離職單上就會被寫上開除!不利於找工作。幸好小白留了個心眼,在進辦公室的時候就把手機錄音給打開了,把領導的威脅一一錄了下來,直接把向勞動局舉報了這一行為,合法的維護了自身權益。

一、職場人工作之餘,也要學法、懂法

你的情況可以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條明文規定【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種情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明文規定【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三種情況,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以你的情況完全符合勞動法裡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主動辭職,意味著放棄權利維護

如果主動辭職的,是你自己主動跟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你就就放棄了維護合法權利的機會!

如果你主動辭職,公司就可以不用時機進行經濟的補償。他們的不想補償的理由就合理了。

所以說,當這種時候千萬不要去主動辭職,避免自身的損失。

三、用法律捍衛合法權利

在職場中如果遭遇侵權行為,作為受害者,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採取積極的措施去維護自身的權利。

首先,你要嚴詞拒絕這樣不合理的要求!告訴他們不可能!

其次,你可以把勞動合同法裡面的規定明確的告知公司負責人,讓他知道你是懂法的,自然而然他就會投鼠忌器!

最後,與公司協商離職的事項,讓他們按照勞動合同裡簽訂的照章辦事。



所以說,職場人,在工作之餘,也要去學法、懂法,要不然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人侵犯都不知!只要有被侵權的情況,就要用法律武器來捍衛!


空格鍵很好


"小李,你的勞動合同到期了,聽說你不想與公司續簽,我覺得還不如自己提辭職,這樣大家在面子上更過得去。"

領導正找你談其他事呢,不想冷不丁的插進一句話,看上去領導好像不經意,其實是想套你呢。

這時候,如果你的態度模模糊糊,或者作出了肯定的回答,那就掉進了領導設的陷阱當中,哪怕你事後反悔,恐怕也會被指責為言而無信,成為扯皮的事情,在道義上就輸了一著。

所以你說怎麼辦呢?

領導讓你寫辭職書,那就寫吧,為什麼不寫,還賴著不走?那多沒意思,不過前提是公司把補償按標準算給你。

公司這樣操作,其實已經很明顯了,"司馬昭之心 ,路人皆知",一旦你寫了辭職書並提交了,就相當於個人主動辭職,是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也就是說相當於放棄補償,啥都撈不著。

所以你說寫不寫呢?你寫了,提前協商好補償當然好;你不寫,公司要麼跟你續簽合同,要麼跟你終止合同,終止合同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但通知歸通知,該給你的補償標準一分都不能少。

按照正常操作,員工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至少提前一個月發出通知,徵詢勞動者是否同意續簽合同,如果勞動者同意就續簽,如果不同意那就不需要補償,如果不回應,過了答覆有效期同樣算是終止勞動合同,也是可以不補償的。

但沒有人那麼傻,一般都不會不同意,除非是能力才幹非凡有更好選擇的人,也有可能勞動合同到期他選擇不續簽,而是辭職,這種情況是少之又少的。

所以歸根結底,不論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公司讓你寫辭職書,前提都是要經過你同意並且要給足補償,否則是不必寫的。

關注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有料有趣有態度!

喻派職言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讓員工寫辭職書,員工一定不能寫,如果寫了,將拿不到任何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不續簽,可分兩種情況討論:

  •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

如果是因為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就需要勞動者寫辭職報告,屬於勞動者自動離職,沒有任何補償。

  •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續簽合同。


如果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勞動者一定不能主動寫辭職報告,公司要求勞動者寫辭職報告,勞動者也不能寫。

很明顯,題主屬於第二種情況,公司不願意續簽,也不願意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捋清思路,一定不能寫辭職書。

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根據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續簽合同,並且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也需要採取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首先,和用人單位協商。

如果勞動者還想幹這份工作,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想幹這份工作,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讓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沒有結果,用人單位既不想續簽勞動合同,又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實時下一步驟。

2.準備充分證據,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勞動者申請仲裁時,需要準備身份證明、《仲裁申請書》、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材料(比如:勞動合同、工資條、社保繳費憑證等)、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證據(比如:錄音、微信消息、郵件等)。準備充分的證據,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受理後,相關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總結】勞動者參加工作後,也需要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識,這樣才能更好地避免入坑。如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也應該去合理維護。


小可職場日記


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吧,因為我現在的合同也快到期了,而且我不打算再繼續簽合同了,但是我還是想領一定的失業金,我幹了十多年了而且是裸辭,因此這份失業金對我很重要,我一定要爭取。

現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勞動合同到期了,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繼續填寫勞動合同,一種是拒絕填寫勞動合同。

雙方繼續填寫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沒啥說的,也不存在什麼問題,就是勞動者繼續在這裡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可以通過商議,比如用人單位在願意承擔經濟賠償金或者失業金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有些事情看起來簡單,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就有些複雜了,就拿這個問題來說,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讓員工寫辭職書,比如我籤的勞動合同,如果你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就視為放棄勞動合同,就是說連辭職信都沒有必要寫,這對勞動者來說就是一種不公平,我現在也為這件而煩惱,即將進入12月份了,合同也就到期了,而如果我不繼續簽寫勞動合同單位就視同我放棄,我連一分錢都拿不到,更別說經濟賠償了。

下面我說說我的做法,因為我現在已經收集到了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證據,而且還在不斷的收集,因為工資低,工作量大,公司又存在各種不公平的現象,而且公司肯定不會主動辭退我這樣的人,對我的選擇只有一條路辭職走人,而根據勞動法,辭職走人是拿不到一分錢的。

估計下週就要籤勞動合同了,因此我會與公司先協商,最起碼可以拿到失業金最好,如果連這一點最低的要求都沒有,那麼就只有勞動仲裁了,當然,我還保留法律與向媒體公開的權利!最後一句話,辭職信絕不可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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