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男子找工作開無犯罪證明,派出所卻開4份犯罪證明,咋回事?

連雲港的朱某為了找工作,向派出所申請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但派出所開具的4份證明,都說他有犯罪記錄,朱某一怒將派出所告上法院。最終,法院判派出所開具的犯罪記錄證明違法。

男子找工作開無犯罪證明,派出所卻開4份犯罪證明,咋回事?

派出所開具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記者瞭解到,朱某曾因涉嫌貪汙被羈押,但後來作撤案處理,而派出所僅根據在警務平臺查詢的信息,沒做進一步瞭解,就開具了有犯罪記錄的證明。

朱某為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於2015年和2016年先後多次向某縣派出所申請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派出所根據其在警務平臺查詢的信息分別出具了四份相同內容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開具的證明稱:經查,朱某,違法犯罪記錄如下:2006年4月13日至2006年4月14日因涉嫌貪汙罪被關押在某縣看守所;2006年4月14日至2006年4月22日因涉嫌貪汙罪被關押在射陽縣看守所。

2016年10月14日,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向派出所確認朱某涉嫌犯貪汙罪一案被檢察院作撤案處理,檢察院因此還對朱某進行了刑事賠償。證據確鑿之下,派出所才向朱某出具《公民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朱某認為派出所向其出具的4份《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無事實根據,一怒之下,向連雲港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違法。

連雲港開發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犯罪記錄不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本案中,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內容是朱某因涉嫌犯罪被羈押的強制措施,並非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犯罪,並不是真正的犯罪記錄。

派出所收到申請後,沒有依法向其他掌握信息的有關單位提出書面協查,僅根據其警務平臺掌握的信息即出具有犯罪記錄證明。出具的證明內容也不屬於規範規定的犯罪證明包括的內容,證明內容違反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朱某要求確認4份《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行為違法,符合法律規定。最終,依法判決確認該派出所出具的4份《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行為違法。

據悉,朱某已經向連雲港開發區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開發區法院已受理。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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