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塵肺病診斷爭議貴州醫生被逮捕,此種情況是否構成「犯罪」?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中心秘書長

因塵肺病診斷爭議貴州醫生被逮捕,此種情況是否構成“犯罪”?

近日,《醫師報》收到貴州航天醫院三位醫生家屬發來的《求助信》,反映三位醫生從事塵肺病診斷工作,在正常履行醫生職責的情況下,被以塵肺病診斷中客觀存在的診斷讀片差異視為醫生“嚴重不負責任”而指控犯罪,並以“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罪名無辜羈押7個多月。該事件引起了公眾的討論,診斷有誤可以被視為“犯罪”嗎?

此事發生在貴州,2016年時某企業舉報,貴州航天醫院塵肺病診斷醫生與工人存在“利益關係”,將“非塵肺病”勞動者診斷為“塵肺病”,從而配合勞動者騙取社保基金。

之後,貴州省人社廳將此事向貴州省公安廳報案,隨及成立了專案組。

最開始以“詐騙罪”被拘留,後以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被逮捕

2016年8月,公安機關對該案以涉嫌詐騙國家社保基金的經濟詐騙罪立案偵查。

詐騙罪在客觀行為上,要求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比如該案的舉報中,如果是以詐騙罪立案,則調查的方向就應該是醫生和體檢勞動者串通,醫生故意作出錯誤的“塵肺病”診斷,勞動者因為這份錯誤的診斷,拿到社保基金和相關的補助,醫生和勞動者分享利益。

如果存在詐騙犯罪事實,要抓的人,可能就不止醫生,還是有與其串通的勞動者。

因為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的捏造事實、騙取錢財。當然,在實際的辦案中,主觀方面是否故意,是一種內心狀態,無法直接觀感,除了通過被告人、證人的口供可以核實,還可以通過相關轉賬記錄、錄音錄像等證據核實存在串通、捏造事實、騙取財物的事實,但是,回到本案中,沒有。

為何可以確定沒有類似證據?

因為警方變更罪名了。

在立案接近一年以後的2017年6月29日,黃亨平醫生被遵義市播州區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之後於7月6日取保候審,但在11月1日以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執行逮捕。

何謂“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所謂“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規定在刑法第168條,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何會變更罪名?

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警方無法拿到證明詐騙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既沒有拿到醫生和體檢勞動者串通的證據,也沒有拿到醫生故意作出虛假診斷的證據。

所以辦案機關的偵查思路就發生了變化,即:既然不是故意,那就是失職

此前,貴州航天醫院共進行了10708人次的高千伏胸片檢查,進入到有塵肺病資質的專家診斷2274例,確診塵肺病患者1640例,確診無塵肺(含觀察對象)634例。公安機關調走其中1353例患者的高千伏胸片等病歷檔案。

之後,警方從1353份病歷檔案中,抽取了547份被診斷為塵肺病的胸片進行了重新鑑定和新增鑑定,結論是,其中393人無塵肺病、有塵肺病僅為42人,也就是說,在這547份重新鑑定的胸片中,診斷讀片差異率高達92.3%,通俗而言,鑑定意見的結論是,誤診率達到了92.3%。

公安機關將上述鑑定和診斷之間的差異認定成是醫生過失造成的結果,並由此計算賠付,認為三位醫生造成了國家3000萬社保資金流失。

關鍵問題1:警方的鑑定意見,是否具有客觀性?

首先的問題是,警方重新鑑定547份塵肺病胸片,是從1353份患者胸片檔案中抽取的,這種抽取的標準如何,是隨機抽取,還是刻意抽取部分有問題胸片?另外,547份胸片報告,能否代表1353份胸片檔案的誤診率?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的核實。因為在極端的情況下,547份確診塵肺報告中,有393份是誤診塵肺病鑑定,但是如果是1353份確診報告中,有393份無塵肺病,誤診率就是29%;如果393份誤診和航天醫院1640份確診檔案計算,誤診率就是23%,所以,警方出具的鑑定意見結論,診斷讀片差異率高達92.3%是否客觀,還有點進一步的質證。質證的關鍵,就看該份鑑定意見的抽樣是否符合法定的鑑定程序,是否能客觀體現客觀的誤診率?

比如根據全國職業病醫師培訓考核指定教材《塵肺病》第五章第六節中:在一組專家的讀片中,發生讀片差異的範圍為18.8%~33.2%,我們可以將該發生讀片差異的範圍視為一種正常的誤診範圍,考慮到醫生經驗、胸片質量、讀片條件的不同,誤診率更高都有可能。

關鍵問題2:即便出現高誤診率,能否認定為醫生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

認定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

回到本案中,能否單憑胸片的讀片差異就認定醫生嚴重不負責任?即便出現了比較高的診斷讀片差異率,能否就輕易認定為一種嚴重失職行為?醫生作出塵肺病診斷,是否還有其他的依據?如果醫生作出確診判斷,還會綜合其他各種體檢數據進行考量,就不應該把誤診和胸片讀片差異聯繫起來。在醫學界,胸片讀片差異與醫生的經驗、讀片環境息息相關,如果僅僅是讀片差異就判定一個醫生是否嚴重不負責,憑據是否太過單薄?

關鍵問題3:是否還有其他證據證明醫生失職?

另外,本案是否還有其他關鍵證據證明醫生嚴重不負責任?胸透讀片的結論與塵肺病診斷的結論之間是否還存在其他因素影響?相關的涉案醫生是否有其他嚴重失職的行為?或者是否有證據能證明涉案的醫生在本案中盡心盡責?是否存在有利於涉案醫生的證據?

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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